都匀市检察院对一未成年人进行不起诉宣告训诫
1 基本案情
8月一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接到张某某(另案处理)电话邀约后,赶到都匀市一酒吧门口,共同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
2 办理过程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认为,李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是在成年人的邀约下实施了此次犯罪,系从犯,承办检察官于4月份组织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在听取了侦查人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意见后,认为可对李某某免除刑罚,都匀市检察院最终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 办理结果
5月3日, 都匀市检察院组织侦查人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开展了宣告训诫会。在检察官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在场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分析李某某走上犯罪的原因,讲解犯罪的危害性,并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李某某表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做一名守法公民。
4 典型意义
本次训诫会是都匀市检察院在实施随案帮教为主线、案后训诫作补充的办案模式以来,首次针对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的正式训诫教育,是贯彻最高检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一次新的尝试和良好开端,下步工作中,都匀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该项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走上新台阶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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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贝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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