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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李某某容留卖淫案起诉书 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时间:2020-05-02 16: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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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公刑诉〔〕2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镇**村**社,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街**号,无业。2月8日 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5月3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王某某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小区**楼两间门面从事营业使用,租期至12月15日。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街**号其租赁的门面房开设的按摩店内容留他人卖淫,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年4 月20 日21 时许,嫖娼人员林某某、宋某某与卖淫人员彭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街**号按摩店内谈定每位嫖娼人员60元的价格,卖淫人员彭某某与宋某某在该按摩店内实施完卖淫嫖娼行为后,卖淫人员彭某某在与林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彭某某、林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其刑事照相,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瑜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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