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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3-02-05 19: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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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平邑县人民政府于9月6日就《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平邑县政府网站及现场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6日至10月6日。在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通过提交书面材料、拨打电话、现场咨询等方式提出了修改意见,兴水、金城、城中、蒙阳、东苑五个社区进行了意见汇总,现将公众意见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1342户,另外,集体土地的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参照该《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标准执行的3041户。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仅有一位宅基的祖孙三代,要求另享受一套安置房;年满18周岁以上的父子或母子,仅有一位宅基的,要求另享受一套安置房。

(二)在社区有户口但无房屋,要求购买安置房。

(三)部分老旧小区要求列入棚户区改造,泺源小区住户联名要求进行改造。

(四)部分住户提出土地、房屋面积小,产权调换安置房增加面积交差价经济条件差无力承担。

(五)沿街房要求对等置换沿街房问题。

(六)要求车位、储藏室及办理房产证费用由政府承担,被征收人不支出费用问题。

(七)兴水路以北不在征收范围内,是否进行改造的问题。

(八)1户有160平方米房屋先要90平方米楼房剩余70平方米再要128平方的安置房问题。

二、关于被征收人相关意见的解释说明

(一)关于“仅有一位宅基的祖孙三代,要求另享受一套安置房;年满18周岁以上的父子或母子,仅有一位宅基的,要求另享受一套安置房”、“在社区有户口但无房屋,要求购买安置房”的问题,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对房屋的征收,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政策与户口无关。对于几代人共同居住、居住困难等问题,将由社区征求广大被征收人意见后形成解决方案,经兴水河片区指挥部统一研究后予以解决。

(二)关于“部分老旧小区要求列入棚户区改造,泺源小区住户联名要求进行改造”的问题。根据群众意愿,报县政府研究同意,泺源小区因位于还建区,可以纳入本次改造范围,统一进行征收。

(三)关于“部分住户提出土地、房屋面积小,产权调换安置房增加面积交差价经济条件差无力承担”的问题。为最大限度让利于民,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照顾土地、房屋面积较小的的特殊情况,考虑被征收人实际情况,为照顾部分条件困难被征收人,对《征收与补偿方案》作了完善。

(四)关于“沿街房要求置换沿街房”问题。沿街房按照权属性质分为分为商业房屋和“住改非”房屋,商业房屋可以用双向评估,互找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商品房。“住改非”房屋原来用地为住宅,权属性质是住宅,按照《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可以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但最高不超过40%。”因此,“住改非”房屋按照住宅标准进行安置。

(五)关于“要求车位、储藏室由政府承担,被征收人不支出费用”的问题。地下停车位、储藏室建设需要支出建设费用,被征收人不支出费用无偿占有不符合相关法规,并且《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储藏室按照建设成本价据实结算,地下停车位按照6万元/个低于成本的价格结算,已经最大限度照顾被征收人。

(六)关于“兴水社区兴水路以北不在征收范围内,是否进行改造”的问题。兴水河片区改造主要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在范围内的鼓励各社区自愿整体改造。如该范围内居民一致同意改造,可以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政策标准统一征收改造;如该范围内居民意见不统一,兴水路以北可以暂不考虑列入本次改造。

(七)1户有160平方米房屋先要90平方米楼房剩余70平方米再要128平方的安置房问题。方案根据群众意愿作了明确。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关于“部分住户提出土地、房屋面积小,产权调换安置房增加面积交差价经济条件差无力承担”的问题。

原《征收与补偿方案》: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128㎡的,可以选择1套安置房。

(1)应安置面积<45㎡的,应安置面积至47㎡的部分不收取费用;超过47㎡不足90㎡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结算;超出90㎡不足128㎡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建设成本价结算,逾期者按照优惠价结算。

(2)应安置面积≥45㎡的,超出应安置面积不足90㎡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结算;超出90㎡不足128㎡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建设成本价结算,逾期者按照优惠价结算。

《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改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128㎡的,可以选择1套安置房。

(1)应安置面积<45㎡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至47㎡的部分不收取费用;超出47㎡不足90㎡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剩余不足90㎡的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结算,逾期者按照建设成本价结算;超出90㎡不足128㎡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以享受不超过10㎡的建安成本价,剩余不足128㎡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结算,逾期者按照优惠价结算。

(2)应安置面积≥45㎡的。超出应安置面积不足90㎡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建安成本价结算,逾期者按照建设成本价结算;超出90㎡不足128㎡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以享受不超过10㎡的建安成本价,剩余不足128㎡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结算,逾期者按照优惠价结算。

(二)关于“1户有160平方米房屋先要90平方米楼房剩余70平方米再要128平方米的安置房”问题。

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128㎡的,超出面积≥45㎡的,可以再购买1套安置房。

修改完善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128㎡的,可先选择128㎡户型安置房,也可先选择90㎡户型安置房,超出面积≥45㎡的,可以再购买1套安置房。

本次征收与补偿方案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做出了部分修改,详见《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示。

平邑县人民政府

10月15日

来源:平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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