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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时间:2023-10-16 1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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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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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2月8日凌晨,王某某、郝某某二人在宁城县天义镇铁西某饭店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随后郝某某同其好友赵某某、郝某甲、杨某某、孝某某、及某某等人先行离开饭店准备乘车离开,被王某某及其好友边某某二人阻拦,后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头击打郝某某面部,致使郝某某右眼眶下壁骨折。2月22日经宁城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 | 第一检察部

编辑| 丛章宝

审核|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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