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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时间:2023-12-21 2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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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扶余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实施严格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范围划分及管控要求:秸秆禁烧区是指扶余市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划定的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沿线等区域。秸秆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秸秆限烧区范围内,在特定时间、气象、空气质量环境允许条件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计划报上级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进行有序的秸秆露天焚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秸秆限烧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工作网格,明确网格长及监管队伍,落实层层包保责任制。在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秸秆禁烧管控政策宣传工作,制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止焚烧公约。

四、农业、环保、公安、林业、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齐抓共管,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督导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扶余市人民政府10月16日

中共扶余市委宣传部

扶余市互联网信息中心

主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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