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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时间:2022-07-06 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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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案情简介

6月22日,王某应聘至安吉某KTV从事服务员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月12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12月12日,王某向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为由被拒绝。3月20日。王某向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3月28日,王某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那么,本案中王某的情形应适用仲裁时效还是诉讼时效?法院是否应支持王某的诉请?

律师点评

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采取的是仲裁前置模式,法律对于劳动仲裁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领域中的劳动仲裁时效,而不应再适用一般法的民事诉讼时效。劳动法作为特别法,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不能直接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往往在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解决工资报酬、加班费用等相关实体权利。因此,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即使是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也应当就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进行审查,而不应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更不能以诉讼时效而否定仲裁时效

本案中,王某于3月20日才提起本案仲裁,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一年),且在此期间亦未向单位或相关部门主张权利,不存在导致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法院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竹仔有话说

本案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王某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了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无论是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都应依据《劳动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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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浩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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