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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主文无异议的当事人 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0-02-18 13: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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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主文无异议的当事人 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对判决主文无异议的当事人,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承办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我方当事人为被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法官写下了“被告在今后的文件中应当谨慎措辞”等表述。当事人由此产生了疑问,判决书中的该项表述是否会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能否仅就该表述提起上诉?上诉后能否得到支持?笔者对此进行了思考。

二、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一、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 三、(五)、9争议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分开写的,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之后,另起一段概括写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表述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六)、2.理由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其后直接写明具体意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司法实践

从判决书的结构上来看,除判决主文外,法官还会在判决书中进行事实认定及法律分析,事实认定集中体现在“本院查明”部分,法律分析体现在“本院认为”部分。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书“不服”即可提起上诉,但未明确规定可以对判决书的哪些部分提起上诉。从程序上讲,应当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笔者检索到的大量相关二审裁判文书也佐证了这一点,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司法实践角度进行研究。

1、仅就“本院查明”部分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另案中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当事人可能仅针对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提起上诉。

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95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主张:“……在事实认定中,一审法院故意歪曲事实,将与房屋买卖合同不相干的并且不符合租赁关系的所谓‘事实’作为事实进行认定。……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更正或删除与房屋买卖合同不相干且不符合租赁事实的所谓‘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提出上诉的,必须是该裁判对上诉人存在不利益,这种不利益因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请求或使当事人陷于负有义务等不利处境而产生。上诉利益应根据原告在一审起诉时的请求与一审判决主文来对照上诉利益的有无,本案中原审法院已判决驳回了丙、丁的诉讼请求,故甲(即上诉人)不存在上诉利益。因此裁定驳回上诉。

关于该项裁判规则的相关理由,似乎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1789号裁定书中找到一些答案(该裁定书虽然针对的是再审申请,但说理部分对二审程序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即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可在他案中进行举证予以推翻,不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可改变的影响。原判决没有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确定、必然的损害。”

2、仅就“本院认为”部分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二审判决书中进行纠正。

“本院认为”属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系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的分析评述,仅对该部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719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聚云中心的上诉主张,其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仅对本院认为中‘删除鱼池改造系经其同意’的表述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厂区有门卫值守且聚云中心长期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可以认定聚云公司对于会达公司对原有鱼池的改造行为本身是知晓且默许的,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错误。另外,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既判力仅限于判决主文,现聚云中心对判决主文没有异议,仅对本院认为不服所提起的‘上诉’,不存在上诉利益,其请求应予以驳回。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实质性认定,那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的同时,也应当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宁05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件中,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部分进行了实质性认定,因此当事人提起了上诉,上诉人提出“……无论是一审本诉还是反诉,双方均只诉请对物权归属予以确认,并未诉请要求对涉案的奔驰商务车的按揭债务归属进行明确,奔驰商务车的按揭债务归属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超出案件审理范围对存在争议的按揭债务归属作出实质性认定,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只请求确认协议约定的财产权属并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未请求对案涉的奔驰商务车所涉债务作出处理,一审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对案涉车辆债务问题予以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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