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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载7人的机动车实载21人,其中18人是幼儿园学生。日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校车”危险驾驶案,驾驶员张某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据悉,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超载入刑以来,厦门市宣判的首例此类案件。
11月20日早上6时许,张某驾驶一辆搭载多名幼儿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湖里蔡塘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核实,该车核载7人,但案发时车上实载21人,包括18名幼儿园学生、1名小学生和2名成人,超载200%。
据查,张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小客车也不是学校配备的校车,只是普通车辆。张某私下与家长联系招揽业务,搭载同一个幼儿园的学生上学。湖里法院遂认定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判决。
注:本文内容来源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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