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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时间:2021-02-16 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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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昌黎县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9月3日,由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秦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由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发布召回声明并赔礼道歉,承担因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销售金额三倍标准,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95966元。该案是秦皇岛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自,某酿酒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负责人秦某为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用不合格红酒酒汁灌装假冒中粮长城、张裕等系列红酒,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手段将生产的假冒红酒销售至北京、南京、河北、江苏、江西、内蒙古、黑龙江等地。经审查认定,秦某销售到北京、宜兴、内蒙古鄂尔多斯的长城干红葡萄酒、张裕系列干红葡萄酒销售金额为65322元。该院认为,秦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也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予追究民事责任。该案符合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范围,遂于6月6日立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开展的新型工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缺少办理经验和本地参考范本,该院严格把控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质量,对于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办案进展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在紧张的办案期限中,该院主管检察长带领民行部门先后三次跟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前往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为了使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充分的法律依托下兼具震慑性和可行性,办案人员反复查阅、研究《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筛选出与案件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依据,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召回和赔礼道歉三项诉讼请求内容。经过与昌黎县人民法院反复沟通,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具体数额。

8月21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犯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该院指出:秦某冒用长城、张裕等知名商标制造假冒伪劣红酒进行销售,侵犯企业商标专用权,影响知名企业商业信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红酒生产行业作为本地特色经济项目,秦某的违法行为对本地特色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妨碍区域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其制造的假冒伪劣红酒销售地域广、销售数额大,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重大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起诉书要求:1、判令被告人秦某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流入消费市场的假冒伪劣红酒,并承担因召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2、判令被告人秦某按照销售金额65322元三倍的标准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95966元。

庭审中,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举证、质证,并从检察机关主体、诉前公告履行等程序方面,损害社会公益、承担侵权责任等事实方面进行充分阐述、论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秦某诉讼代理人展开辩论,逐一反驳其代理意见。被告人秦某当庭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愿意向社会公开道歉,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假酒并积极履行各项赔偿责任。

9月3日,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冀0322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本案的办理,更加有力的打击了本地酒类制造、销售行业中的违法行为,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也对未来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做出了重要探索和示范。目前,被告人秦某惩罚性赔偿金已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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