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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私募 | 合规百问014:投资人角度看“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指引

时间:2023-02-05 1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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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私募 | 合规百问014:投资人角度看“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指引

9月5日,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发布《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简称“《参考》”)的通知。《参考》释义中描述了近两年行业乱象一面:私募基金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合规意识淡薄、管理能力不足;涉众募集、非法集资、自融自用、失联跑路。

这些字段在近年饱受逾期兑付之痛的投资人心中,已经被无数次扪心自问:几十页的基金合同,大字招牌的管理人门店,怎会一夜之间投告无门?投资损失是天灾还是人祸?《参考》对私募投资人权益维护有哪些意义?

本期私募合规百问嘉善私募团队为大家解构《参考》中有份量的指引措施。

01

1.1 私募基金已无人管理

不仅是深圳辖区内的私募基金,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信息看,几乎隔月发布的失联注销类私募机构名单,以每次几十家的增速度,已累计有几百家私募机构失联跑路。跑路的原因无疑是所管理的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投资者上门追讨维权,私募管理人已无力招架民事起诉、行政问责、刑事调查局面而直接“溜之大吉”。私募基金资产处于放任无人管理的状态。

1.2 投资者重大损失业已形成

如果投资者认购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已失联跑路,或者私募基金已经被众多投资人起诉或被因集资自融等情形刑事立案,那么投资人与被“兴师问罪”的管理人或用资人之间,几乎已经不存在能够有效化解纠纷的协商机制。这也是《参考》出台恰逢其时的一面。

1.3 涉众风险已不容忽视

投资人购买私募产品(尤其是契约型私募基金)时,往往只听销售方介绍产品如何千、万亿级的规模,对于有多少人和自己一样购买这只产品往往并不知情、也不关心。而对于资金需求迫切的募资一方,投资人数自然是多多益善。“善财”诱惑下的募资人不会去考虑到一旦发生兑付危机,曾经一对一的募集活动极易演变成为“涉众”事件。风险当前,几百人的投资人维权群比比皆是,怨怼之音靡靡。

02

2.1 投资者大会

私募基金退出中的权力机构,代表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参考》参照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表决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召开投资者大会进行重大事项表决,召开投资者大会须满足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总投资金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投资者在进行重大事项表决的过程中,须同时达到投资者人数及所持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参考》旨在通过推行这种规则切实解决诉求不一的困境,维护大多数投资者诉求和利益。

2.2 投监会

常设监督机构,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私募基金退出活动。《参考》规定投监会成员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为自然人投资人或投资机构代表,总人数不超过9人,具备法律、会计、基金、证券、房地产等专业知识。投监会的任何决议均须经全体投监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3 清退组

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执行机构,负责退出期间私募基金的日常工作。《参考》规定清退组至少5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会计师、律师(+可选:资产评估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指派人员)组成。

“清退组”对投资人投资保护的具体职能体现

(1)管理基金合同、财务帐册、印章证照。(2)清产核资投资者名单、基金规模、基金产品备案情况;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基金资产、收益情况;用于退出的其他资产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资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主体自愿以自有资产向投资者给与补偿等情况。(3)制定退出方案。(4)召开投资人大会,组织投资人投票。(5)信息披露。

《参考》出台后,嘉善私募团队与所服务的投资人进行了交流沟通,尤其是私募管理人涉属深圳辖区的投资人。

有的投资人认为《参考》的出台与实施对帮助投资人追回业已形成的投资损失作用有限。《参考》本身就是对投资人的一次亡羊补牢式的再教育,让投资人理性面对投资损失风险,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有的投资人认为:私募维权之路漫漫,按照《参考》的步骤去实现基金的退出,仍不可避免的付出诸多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尽管三分之二表决机制给投资人提供了“发声”通道,但是投资人对基金投资的项目判断毫无专业知识可言。手握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的投资者,仍面对有权利无能力的困局。投资者最终的诉求和利益仍是“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提高清偿比率”。

1

《参考》明确提出私募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应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对兑付方案的内容和制定提供指导,降低私募机构出现二次违约风险。《参考》在推进形成“维护大多数投资者利益”的退出方案上,必然比投资人散兵作战更加公正和效率。在清退组组织下形成的清产核资的材料也更容易司法机关作为裁决的依据。

2

《参考》作为私募行业协会层面出台的第一部“退出”类指引,是私募暴雷乱象下多方博弈的产物。动辄涉及百亿募集规模、千万投资人的私募基金项目暴雷,其中无疑搅拌着多方明里暗里的利益角逐。任何有利于披露纠纷解决过程的举措,均有利于使投资人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参考》或许能从牵动个案的头绪开始,为私募基金纠纷解决积累有益经验。后台回复“九月新规”即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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