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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国际技术资讯】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误或取消给予乘客赔偿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1-11-09 11: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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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国际技术资讯】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误或取消给予乘客赔偿的会计处理

大华国际技术资讯·专业技术案例

第01期

重要提示

大华国际技术资讯之《专业技术案例》系摘录翻译自大华国际发布的《MOOREIFRS NEWS》,该等案例结论及分析系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的会计处理,所提供的参考意见并不代表法律法规制订部门及本所的意见,仅是完全基于相关案例的特定背景信息下的大华国际专业技术部的技术指导意见,供项目组执行业务时参考使用,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的一般性指引。若翻译与原文有出入,以英文原文为准。

提示:本文中案例摘录自大华国际于1月发布的《MOOREIFRS NEWS》(Issue001),以下案例均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No.1

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误或取消给予乘客赔偿的会计处理

★ 问题:

关于航班的取消或延误,航空公司需要给予乘客赔偿。那么对于航空公司来讲,依据IFRS15,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结论: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类型的赔偿将被视为IFRS 15下的可变收入。

★ 结论依据:

●1. IFRS15 第50段规定:如果合同所承诺的对价包括可变金额,主体应当估计其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2. IFRS15 第55段规定:如果主体向客户收取对价并预计将向该客户返还部分或全部对价,主体应当确认一项退款负债。退款负债应按主体预计无权获得的已收(或应收)对价金额(即,不包括在交易价格中的金额)计量。在每一报告期末,应当就具体情况发生的变化对退款负债(及交易价格和合同负债的相应变动)进行更新。主体应当应用附录二应用指南第20段至第27段中的指引对与附带退货权的销售相关的退款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3.IFRS15 第56段规定:仅在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之后被消除时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情况下,主体才应将根据第53段估计的部分或全部可变对价金额纳入交易价格。

●4. IFRIC更新(9月):关于对延迟或取消的赔偿的议题(IFRS 15来自与客户的合同收入)-议程文件5

★解释委员会收到了一份关于航空公司有义务赔偿乘客延误或取消航班的咨询。在咨询中描述的案例情况中:

☛ a)法律赋予航班乘客(客户)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航班延误和取消向航班提供方(主体)索赔的权利。该法律规定了赔偿金额,与乘客支付的机票金额无关。

☛ b)法律规定了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并构成主体与客户之间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 c)将IFRS 15应用于与客户的合同,主体将其向客户转让航班服务的承诺视为履行义务。

★该咨询询问主体是否有义务向客户提供赔偿:

☛ a)适用IFRS 15第50-59段作为可变对价;或

☛ b)适用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将履行义务与向客户提供的飞行服务分开。

IFRS15第47段要求主体“应当考虑合同条款及其商业惯例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主体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金额(如,某些销售税)。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所承诺的对价可能包括固定金额、可变金额或两者兼有。”。IFRS15第51段列举了常见的可变对价类型的例子——“折扣、回扣、退款、信用、价格优惠、激励、绩效奖金、处罚或其他类似项目”。

IFRS15第33段规定了主体在其产品造成损害或损害时向客户支付赔偿义务的要求。主体除了在与客户的合同中履行义务外,还要考虑适用IAS 37的这种义务。

解释委员会注意到,在咨询中所述的案例情况中,主体承诺在预定飞行时间之后的指定时间段内将客户从一个指定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如果主体没有这样做,客户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对延迟或取消的任何赔偿构成主体预期在向客户转让承诺的服务时有权获得的对价的一部分;它不代表对B33段所述实体产品造成的损害或损害的赔偿。法律而不是合同规定了应予赔偿的事实,并不影响主体对交易价格的确定——赔偿产生可变对价,就像资产延迟转让的罚款产生可变对价一样,如IFRS 15随附的说明性示例20所示。

因此,解释委员会的结论是,如咨询所述,对延误或取消的赔偿在合同中是可变的考虑因素。因此,主体在核算其赔偿客户延迟或取消订单的义务时,适用IFRS 15第50-59段的规定。解释委员会并没有考虑确认为收入减少的补偿金额是否限于将交易价格减至零的问题。

解释委员会的结论是,IFRS 15的原则和要求为一个主体确定其赔偿客户延误或取消订单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因此,解释委员会决定不把这个问题列入其制定标准的议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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