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管(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警务实施)
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
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