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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如何避免夫妻一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1-04-01 15: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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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如何避免夫妻一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蔡深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原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这一修正,使得关于夫妻一方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为避免夫妻一方擅自举债且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况下,未举债的配偶一方无端遭受债务牵累,笔者分别从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及外部法律关系两个角度进行梳理,探讨非举债的配偶一方避免夫妻一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策略。

一、夫妻债务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情形

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不涉及债权人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其本质是夫妻离婚案件中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划分的纠纷,此为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纠纷。另一类则为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此为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纠纷。对于这两类不同情形,司法审判分别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及认定标准,前者主要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后者主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处理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纠纷,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未举债一方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而在涉及债权人的夫妻外部纠纷中,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排除情形,否则推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内部法律关系纠纷中,未举债的配偶一方避免夫妻一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策略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此类纠纷,由举债的配偶一方就所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作为非举债一方配偶则可以通过证明涉案债务符合以下情形进而避免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债务为夫妻一方婚前所负;(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且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3)夫妻一方擅自自主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4)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有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基于上述情形所负的债务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外部法律关系纠纷中,未举债的配偶一方避免夫妻一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策略

基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在债务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只要债务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则首先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异议的,需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除外情形。值得注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便夫妻的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作出了处理,也不能成为夫妻外部债务关系中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依据,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涉及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纠纷中,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要否定夫妻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以下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3)涉案债务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只要证明涉案债务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则不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法院仍然需根据《婚姻法》考量举债是否经夫妻双方合意及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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