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台商在大陆有房产 就应算作“有住所”而被认定为大陆税收居民吗?| 贝斯哲

台商在大陆有房产 就应算作“有住所”而被认定为大陆税收居民吗?| 贝斯哲

时间:2023-03-26 07:59:00

相关推荐

台商在大陆有房产 就应算作“有住所”而被认定为大陆税收居民吗?| 贝斯哲

CRS及大陆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都提到了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即外籍个人是否会被认定为税收居民的问题。

到底被认定为税收居民好,还是非税收居民好,贝斯哲此前已有文章进行过专门探讨,具体请参考《台商如被认定为大陆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就不会被交换了吗?》,在此不做赘述。

国际上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通常都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地标准,二是停留时间标准。贝斯哲在前几天刊登的文章中,多数都是基于停留时间标准来进行税收居民的判断与论述的。

为何不对“住所地标准”进行阐述呢?

很简单,“有住所”不是物理现象,而是法律概念。要认定一个外籍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并非仅凭其居住在境内,或在境内有购买房产,就武断地认为其符合“住所地”标准从而应该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最近新公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有住所”的定义,均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什么叫“习惯性居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作了如下解释: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如果说,上述列举的学习、工作、探亲、旅游这几项中,学习、探亲及旅游的时间相对比较短暂的话,对于长期被派驻在境内工作的台籍人员,以及因为投资关系而在大陆长期居住的台港澳投资者,居住环境几乎没有语言障碍因此可能久居,是否构成“习惯性居住”,就需要税务部门进行专业的判断。可以这么说,一个娶了大陆太太且家庭成员都居住在大陆的台籍干部,比一个娶了台湾太太且家庭成员都居住在台湾的台籍干部,其“习惯性居住”认定的可能性更大。

但无论如何,从住所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税收居民,因其判断上的主观认定程度不同,也就使得这种认定具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贝斯哲事业群并不主张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人员在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习惯性居住”的前提下而贸然认定自己在境内“有住所”的原因,还在于在“住所地”与“停留时间”这两个标准中,住所地标准是排他的,停留时间是在没有住所地的前提下的认定——简单来说,一个外籍人员如果被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那么就一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而与其在境内呆满多少天并没有关系。我们且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懂了没?上述规定中,税收居民有两种情形: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管居住多少天);

(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第1条不符合时才考虑境内居住时间)。

住所地标准的排他性,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亦确认无疑。如下图页面中,填报时如将“境内有无住所”一栏直接选填为“有住所”,那么页面中的其他如来华时间,入境及离境时间都不再需要填写。原因很简单,就是刚才所提的排他性,一旦属于“有住所”,那么当然就应该被认定为税收居民,哪怕这一年只在境内住了不到30天。

综上,贝斯哲事业群对于外籍人员,尤其是在大陆长居的台港澳人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1、不见得在大陆居住,就一定是大陆税收居民;

2、不见得在大陆买房,就一定是大陆税收居民;

3、在是否属于大陆税收居民的自我判断上,建议不轻易将自己认定为在大陆境内“有住所”,而选择以标准更加客观的停留时间来进行认定,将更为妥当。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可提供如下财税服务: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