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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行政强制行为 乡村没证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吗?

时间:2023-06-07 12: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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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行政强制行为 乡村没证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吗?

在我国乡村,土地使用权人或是土地具体使用者沒有土地权属资格证书的状况十分广泛,或者历史时间缘故,或因管理方法不当遗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通常会以房子是违章建筑,开展强制性拆除。那麼,没证所有权人碰到政府强拆时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吗?根据哪种方式能够较大水平维护本身利益呢?这种难题针对没证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十分关键的实际意义。农权律师为您解释。

1.政府部门在强制拆迁房子以前,通常会根据公布《公告》的方法,告之被拆迁方其房子是违章建筑房子,并责令期限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给予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25条、49条之要求,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土地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气的,有权利明确提出行政诉讼。没证所有权人做为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许具备起诉的法律主体。

2.没证所有权人尽管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可是两者之间是不是具备提起诉讼的支配权并不是矛盾。通常状况下,群众在盖房时符合实际群众盖房的标准,且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是合理合法建设行为,有着合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证通常则是因为历史时间或是遗失等缘故。除此之外,没证所有权人是不是合理合法具有土地使用权与是不是具备起诉法律主体间并不具有逻辑关系,若政府机构因群众无产权资格证书做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又追求完美其以合理合法的土地使用产权证明获得诉讼主体,这在逻辑性是混乱的。

3.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会以被拆迁方没法出示涉及房屋产权证明资格证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判决驳回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49条的要求,受理的标准是:原告具有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文可知,无证所有权人具备原告资格。所以,法院裁定驳回的做法这、明显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哪种方式能够较大水平维护本身利益?

面对强制迁拆房子的状况,农权律师依据过去的办理案件经验告诉你,不但能够根据起诉的方法来维权,可以根据申请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或是一连串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流程,寻找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违法点。

1.根据申请信息公开的方法获得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的地方。信息公开遵照“谁制做,谁公布”的标准。假如彻底依照“谁制做,谁公布”的标准,不利和不便民利民得到政府信息。因而,根据便民的考虑,通常适用就近,申请者还可以向保存该类信息内容的政府机构提交申请。

2.明确提出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对行政单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向该行政单位的上一級行政单位或是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别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起诉的方式处理。

最终农权律师友情提示,房屋拆迁补偿难题非常复杂,没证所有权人应对房子强制拆迁开展维权更为艰难。若期望争得有效的补偿,必须要委托专业律师来协助您解决,更好的维护本身的合法权利,保证本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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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这两种无证房屋,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导读:随着各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增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拆迁房屋没有房产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从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遭强制拆除,以致于被拆迁人得不到任何补偿或者仅得到少得可怜的砖头瓦块的补偿的情形。而被拆迁人也没有足够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这无证房屋真的就能直接与违法建筑划上等号吗?我的无证房屋,还能有救吗?

无证房屋及其成因:不都是老百姓的错

无证房屋,一般是指没有在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未经登记的房屋。无证房屋的形成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以前,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搞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的居住生存环境,设置了很简单便捷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单。如果农民想申请宅基地,只需要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审批通过后,政府就会加盖公章。至于建房手续如何申请、如何审批,各地几乎都没有严格执行相应的规定,一般都是宅基地批下来就可以自行建造房屋了。这就导致一些农村的房屋大部分都是没有证件的,完全靠村长点头来判断能盖还是不能盖。在之后,由于《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规范了农民申请宅基地及建房的手续,即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其建造的房屋才是合法建筑。

第二,因政府单方面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一些地区的房屋可能在不同的时期经过了许多次的拆迁,许多被拆迁人的房屋之前本来证件齐全,在经历过第一次拆迁后,当时政府可能允诺批准另外一块宅基地让其建房。但是当被拆迁人的房子已经建成并入住了,而政府却迟迟未审批通过相关手续。原因之一是因为“建房指标”没有了,办证之事只能是等待。地方政府和村委会一般会表态让村民放宽心,说大家的房子都是这种情况,你该住住。然而一旦遇到征收,事情就完全不是之前说的那样了。

究竟何为“违法建筑”?

一般来讲,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建造的房子,包括未经批准或者是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子。一般情况下,违法建筑包括下面几种:

(1)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就建造了房屋;

(2)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未获批准,后私自建房;

(3)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房屋;

(4)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超出批准范围或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房屋;

(5)采用欺诈手段,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房屋;

(6)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房屋修建为永久性房屋;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如违反《水法》《防洪法》等在河道行洪区域建造的房屋等)

据此,仅从列举的情形上看,无证房屋与违法建筑之间都是不能直接简单粗暴地划上等号的。

无证房屋究竟在哪些情况下不是违法建筑?

在征收实践中,一些拆迁方为了一己私利,达到快速拆迁及低价补偿的目的,就会以拆违之名行征地之实,即以房屋手续不齐全或没有手续为由,对被拆迁人不予补偿或随意降低补偿标准。而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想不通自己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屋为何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知该如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然而拆迁方“一刀切”式地粗暴认定其实是欠缺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更不符合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比例原则”。

在明律师认为,以下两种无证房屋并不一定是违法建筑,且应当依法获取适当的征收补偿,而不应被直接行政强拆:

第一,前文提到的因历史原因导致缺少相关证件及手续的房屋。因为这些房屋修建的时间较早(一般认为应在1990年以前,一些地方将这一时间前提至1984年),而当时国家也未规定相应的建房审批手续。而这些房屋的建造在当时的环境下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涉及违反城乡规划的问题。如果被拆迁人有且仅有这一处房屋,显然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此种情况下形成的无证房屋,房屋所有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办相关建房手续。在面临征收时,也应当依法获取公平、合理、足额的征收补偿。杨在明、周涛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许水云所居住的房屋即是这种情形,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其房屋系合法建筑。

第二,前文提到的因政府单方面原因导致缺少相关证件及手续的房屋。因为这些房屋的建造是政府允诺的,房屋所有人并没有任何过错,仅仅因政府单方面未履行自己的承诺,及时审批宅基地并下发相关证件,而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是不合理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环境下出台优厚政策吸引投资者入驻建房,却在之后的办证中百般拖延,最终导致投资者巨额投资建造的房屋沦为了无证房屋。无疑,在此种情形下政府是有其过错的,相关责任不应由房屋的建造者一方来承担。

总之,无证房屋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认定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不能盲目地、一概地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将无证房屋直接拆除而不予任何补偿,而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无证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处理。针对政策不明确但建房确实合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抓紧时间制定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针对不易处理解决的,有关部门要耐心地向被拆迁人做好解释工作,以“适当的补偿”争取在征收环节中解决问题。任何“以拆违促拆迁”的做法都是严重的行政目的不当,应当坚决予以杜绝。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无证房屋和违法建筑不能直接划等号,这是作为被征收人一方必须坚定捍卫的立场。如遇征收方施展拆违手段实施征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及时起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代履行决定,最大限度地争取协商沟通的机会,以获取尽量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没走清这6个步骤就说房屋是违建?你有权提起诉讼!

导读: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被告知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这样不仅得不到相应的征收补偿,还被扣上了违法的帽子,实在令人难以承受。那么,征收拆迁中的那些“违建”到底是不是违法建筑呢?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又应该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讲讲“违法建筑”那些事。

【我的房子究竟是不是违法建筑?】

大家都知道违法建筑大概率要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而且不予补偿,但是什么样的房屋才是违法建筑呢?

一般而言,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从法理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水、交通、航空等领域法律法规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一般来说,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表现形态: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未经批准的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等处的私搭乱建,农村和城市均有大量此种房屋;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翻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没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在现有宅基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基础上擅自加盖的建筑物;

(5)在征收拆迁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以不当获取补偿利益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形成的一般原因是:

1.城市规划不到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房屋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居住使用需求。而在这种供需不平衡的状态下,规划部门又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导致一大批违法建筑的出现。

2.行政监管不到位,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职权不明,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大量新增违建转变为存量违建,成为难解的“历史遗留问题”。

3.法律规定不到位,针对违法建筑的法律规制存在立法滞后、执法不当、追责乏力的问题,实践中的违法建筑得不到有效处理。

总之,判断一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不仅要考虑其是否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件和实际存在是否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环境资源,更要综合考虑其是否存在特殊的历史原因等其他因素。在未有充分事实和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宜简单以“无证”为由否定涉案房屋的合法性,更不能随意据此将其限期拆除甚至在征收中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是以什么程序来认定和处置的?】

由于房屋的建设情况十分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所以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直接认定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

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调查取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就未经登记的房屋的建造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步:根据查清的事实责令限期改正

对没有违法用地和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改正违法状态,交纳罚款后可补办证件。

第三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

对于涉及违法用地或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若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针对这一查处违建的核心文书,当事人可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寻求有效救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无权直接拆除涉案房屋。这也是遭遇“以拆违促拆迁”情形时最为重要的应对方式。

第四步:作出书面催告

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仍无动于衷的,行政机关会在救济期限届满后作出书面催告,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进行记录、复核。

第五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有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当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中需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方法和时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需要加盖作出机关的印章。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第六步: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在实施强拆前行政机关需发出公告,最后一次敦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仍未配合的,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乡、镇政府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实施强拆。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则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为大家总结的违法建筑那些事,相信大家看过之后会对违法建筑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当你的房屋被告知是违法建筑,一定要提起注意,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为了完成项目实施的逼签行为,如有异议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旦房屋遭“拆违”名义的违法强拆,当事人要及时收集房屋合法及强拆所致损失的证据,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进而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的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尽力弥补违法拆除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王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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