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时间:2022-07-12 14:12:26

相关推荐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受影响吗

时间: -02-23 来源: 北京日报

朝阳区邓女士:我于开始直至现在,在北京的一家外企工作,单位给我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年初,由于公司撤资,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劳动合同解除后,我可不可以领取失业金?如果可以,那么领取后对我再就业后的其它社保的续缴有没有影响?

市人力社保局:您属于外埠城镇户口人员,在本市企业工作,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人员的证明和《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参统的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外省市城镇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继续在本市就业或者失业的,由社保中心为其开具缴费证明;对失业的,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依据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也就是您在原单位的缴费年限与您重新在本市就业后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解除合同原社保账户是否还在

时间: -02-16 来源: 北京日报

西城区马先生:我来京开始在一家外企工作,单位给我们统一缴纳了社会保险。最近,由于公司撤资,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我一段时间内如果没有新单位,请问,我们之前所缴纳的社保账户还会存在吗?如再找到新单位,还能续缴保险吗?

市社保局:依您所述,您属于外埠城镇户口人员,在北京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应做社保减员手续,社保账户依然存在,不会注销。待您在北京市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做增员手续,您的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养老保险如何接续

时间: -04-14 来源:北京日报

西城区史女士:我自开始,一直以个人的名义在职介中心存档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我断了3个月没有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在,我也没有补缴。请问,我现在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您属于北京市城镇户口人员,如果在劳动年龄内,依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北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提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如果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低和缴费年限少,会影响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的待遇。

换地儿工作后社保账户怎么办

时间: -04-07 来源:北京日报

朝阳区许先生:我目前在北京上班,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日后去沈阳重新找工作后,我在北京缴纳的“五险一金”怎么转到沈阳市继续缴纳呢?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参保人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是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是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是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如果您在沈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将北京的住房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地的职工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等资料,通过北京的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

外地来京人员如何提取社保

时间: -02-17 来源:北京日报

朝阳区张女士:我是外地城镇户口的来京人员,在外地交着社保。现在我在北京找到了一份工作,工作单位也可以给我上社保。

请问,我如果在北京这个单位上了社保,原外地上的社保不转移到北京的话,以后和北京的工作单位解约、或者在北京退休时,个人社保账户的钱是否可以提取?如何提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您属于外埠城镇户口人员,在北京市企业工作,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有关规定,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的,转移其在外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并在北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北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未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的,不接续其在外埠的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或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返回原籍的,其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

在北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城镇职工,达到规定条件的,以其在北京市的实际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社保关系停了半年怎么延续

时间: -07-14 来源:北京日报

朝阳区刘先生:我所在的公司更名转换了投资人,但更名前的原公司不肯给我开具社保关系转移单和离职证明,我的现公司便无法给我继续上社保。都半年了,我的社保关系就一直断着。我该怎么办?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如果您在北京市企业工作,您与原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可以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是单位原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依据规定: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为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辞职后将如何续缴“三险”

时间: -11-24 来源:北京日报

海淀区张女士:我供职的原单位给我上了社保“三险”,但现在我辞职了,想继续自己交“三险”,请问,我如何办理?要什么手续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您属于北京市城镇户口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或职介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您属于北京市农业户口人员或外埠户口人员,在北京市无工作单位期间,个人不能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

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时间: -02-17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590号)文件规定,凡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个人因某种特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只须纳税个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经审核无误,便可即时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根据京地税个[]229号规定,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39号)文件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委托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受托人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原件。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或受托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和材料,开具完税证明之后,受理人员应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中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字轨号码,并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协议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留存归档。

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基本程序为:个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到所在单位申报缴税的税务局(所)进行申请,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待审核结束后再到税务局(所)领取完税证明。具体工作周期请咨询所在税务局(所)。

四类存档人员补缴养老险不需转档

时间: -12-23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的贯彻《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方便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在市局相关处室的积极配合下,就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档案关系在北京市职介中心、北京市人才档案中心、北京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和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个人申请补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之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北京市职介中心、北京市人才档案中心、北京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街道社保所出具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可以不再办理档案转移。

二、在北京市职介、人才系统外的其他存档机构集体存档或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要转移档案关系至个人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三、对于个人档案材料不齐全的,个人须填写《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事档案缺少材料告知书》,并签字确认后可予以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以上措施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方便个人办理补缴,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