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下午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
李喜柱、刘江、王连兵等
贩卖、运输毒品
被告人王磊、张冬梅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一案
进行了公开宣判
判决被告人李喜柱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喜柱限制减刑。
对其余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月,被告人刘江欲前往安徽找被告人李喜柱购买毒品海洛因。经与被告人李喜柱、李喜柱的妻子刘凤梅商定之后,3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一同驾车前往安徽购买毒品,在河南省新蔡县境内李喜柱与刘江具体完成毒品交易。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返回晋城至焦作服务区时,王连兵、侯建斌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30.98克。
被告人张冬梅明知其丈夫刘江因涉嫌毒品犯罪正被公安机关抓捕,包庇被告人刘江躲避抓捕。
被告人王磊明知刘江涉嫌毒品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仍租赁日租房供刘江藏匿,直至被抓获。其间,被告人王磊与刘江共同居住,并出面支付房租、购买食物及毒品等,包庇被告人刘江。
被告人李喜柱于初至3月间,分多次贩卖给吴强(另案处理)毒品海洛因至少700克,贩卖给被告人刘江毒品海洛因100克。
被告人刘江于10月至3月间,多次到安徽省临泉县向被告人李喜柱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后分多次贩卖给他人,并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克。
被告人侯建斌受刘江指使贩卖给陈会涛毒品海洛因9克。
被告人王连兵于11月至3月间,分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14.95克。
被告人陈会涛于6月至3月间,分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7.56克。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喜柱、刘凤梅、陈会涛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喜柱、刘江系主犯,被告人王连兵、侯建斌、刘凤梅系从犯。
被告人王磊、张冬梅包庇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刘江,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系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喜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喜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喜柱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喜柱限制减刑。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被告人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30余人参与了旁听。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