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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自1月1日开始,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接待大厅和观海卫受理点工作时间调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特殊情况需预约办理的,请在上班时间提前预约,预约电话:63041976。以后如有调整,请关注慈溪市公安局网页相关栏目通知。
【如何办理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受理地点:
·慈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证大厅
地址:新城大道南路696号(市公安局西侧)
·慈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观海卫受理点
地址:观海卫镇广义路334--328号
咨询电话:0574-6304197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1月1日开始)
护照申领
●办理对象: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对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窗口申请;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的复印件。(集体户口者也可出具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换补领期间应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填写《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申请表背面申请人签名栏请在民警受理时当面签署,学龄前儿童等不具有签名能力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
4、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照1张。自带照片者在大厅拍照点进行人像采集,证件照片为人像采集之照片;
5、未满16周岁申请者,需父母双方监护人之一陪同,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及复印件,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同意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委托书,委托代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所属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
7、现役军人应由所属驻地受理机关受理,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8、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以采集指纹的除外;十六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9、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构无法判断的,须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公安机关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15天(不包括途中邮寄及户口核查时间)
承诺时限: 15天(不包括途中邮寄及户口核查时间)
收费标准: 护照200元,加注:20元/注
港/澳通行证申领
●办理对象: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对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窗口申请(满足第8项的申请人除外);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集体户口者也可出具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换补领期间可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后同意出境的证明;
5、交符合制证要求的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照片大小:48X33mm头部宽度:21- 24mm头部长度:28- 33mm(自带照片者需在大厅拍照点进行人像采集,证件照片为人像采集之照片);
6、未满16周岁申请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现役军人应由所属驻地受理机关受理,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照片,本人身份证件,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后同意出境的证明;
8、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旅游签注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被委托人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理时限:
申请新证15个工作日(不包括途中邮寄时间),申请再次签注10个工作日
入台通行证申领
●办理对象: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工作在我市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持赴台批件应邀前往台湾)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对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窗口申请(满足第9、10项的申请人除外);
2、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3、交符合制证要求的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自带照片者需在大厅拍照点进行人像采集,证件照片为人像采集之照片);
4、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集体户口者也可出具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换补领期间可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5、未满16周岁申请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赴台团队旅游的不需提交入台许可证,须提交具有组团资质的旅行社出具的有申请人名字的发票,交提交复印件);
7、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或提交省台办赴台批件(福建、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六省被授权)。
8、经贸活动赴台,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批复原件或者提交省台办赴台批复原件(福建、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六省被授权)。
9、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后同意出境的证明;
10、申请人年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可委托代办,被委托人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1、持国台办批件应邀前往台湾的,可由组团单位代办,出具省台办的代办人确认单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此种情形由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窗口受理);
12、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签注: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