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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榜样!银行贷款优先于专项债偿还--首批债贷组合项目点评

时间:2022-07-31 0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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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榜样!银行贷款优先于专项债偿还--首批债贷组合项目点评

本期增加会员私享环节,由智库首席研究员信贷白话博主对会员实操项目进行诊断

作者:信贷白话博主

6月10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通知首度明确:专项债可作重大项目资本金,金融机构可提供配套融资。可谓石破天惊!在通知下发一个月后,出现了首批专项债作资本金,采用“债(专项债)贷(贷款)组合”模式的项目。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挂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10-17期)”相关文件。文件显示,该批债券中呼和浩特新机场项目和集大高铁项目将发行专项债作为资本金,且都运用“债贷组合”的新模式。昨天查阅了一下集大高铁项目的公开信披资料,发现有一点还不错:在这个债贷组合的项目中,银行贷款优先于专项债偿还。由于是首批债贷组合项目,算是开了个好头吧。实施方案显示,该项目归属于内蒙古段的总投资约113.31亿,其中:1)专项债融资50亿作资本金;2)自筹资金28.31亿作资本金;3)银行贷款33亿。项目的建设期为5年,运营期25年。专项债50亿元中,在建设期的第1-3年分别投入18.2、20、11.8亿元,银行贷款在建设期的第3-5年分别投入5、18、10亿元。符合资本金先行投入的项目贷款惯例。还款方面,银行贷款自项目建成运营的第1年即开始还本,每年等额还本1.65亿元,至运营期第全部还完,整个贷款期是25年。专项债自项目建成运营后的第开始还本,至运营期第25年全部还完。专项债的发行偿还周期为30年,但每期发行,在中间安排续发1次。总体看,银行贷款的还款优先于专项债。银行人的小心脏稍微放下了一些。此前,由于中办国办《通知》说,项目收入偿还专项债之后的剩余收入可用于市场化融资;加之,专项债的偿还责任主体是省级政府,市场化融资的偿还责任主体是项目单位,明显低于前者。另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债期限最长。所以,颇有银行人担心,贷款的偿还要劣后于专项债的偿还。首批债贷组合-集大高铁项目的这种安排,让银行人的小心脏稍微放下了一些,甚至有一种莫名的激动。但这种激动其实是银行人的悲哀,反映了在政府类项目中,作为弱势群体的银行的脆弱心理。因为按照资本金的本质,在项目的债务偿还之前,它是不能够抽回的。对于收益较低的项目,一般还有贷款全部清偿前股东不得分红的规定。而本项目,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已经开始偿还专项债(资本金)了。另外,对于资本金,项目是没有利息支出的,而本项目在一开始就对专项债有付息支出,每年2个亿,在贷款清偿完毕前,一共有30多亿的专项债利息支出。所以,激动其实也是悲哀。希望以后再有债贷组合的项目,在还款顺序的安排上,以本项目为基准,只比这个好,不能再比这个差了。其实先还贷款对项目单位有利。贷款的利率一般高于债券的利率,先还贷款也有利于降低项目单位的成本。由本项目,我还想到一个问题:债贷组合项目的资金是拼盘的,要考虑各方资金落实的可靠性。发行专项债,要考虑此后的贷款能不能落实;发放贷款。要考虑资本金和专项债能不能落实。否则,项目资金有缺口,项目无法建成,先投入的资金就会出现风险。由于专项债的发行在前头,所以,建议债贷组合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时候,最好邀约银行加入,方案要得到银行的认可。不要搞成专项债发出来之后,银行贷款落实不了,最后影响了重点项目的推进。其实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在发行专项债的时候,对银行贷款部分,由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可以是带前提的贷款承诺函)。这才是比较妥当的安排。只有政府和银行互相配合,齐心协力,才能共同完成中办国办通知交给的光荣任务,把好事办好。毕竟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集大高铁项目还有以下特点:一是资本金比例比较高。本方案中,专项债+自筹资金合计78.31亿,占到总投资的70%。这里正好体现了资本金的风险调节作用。因为每个项目的可融资金额是根据项目的收入确定的,收入少,可融资的金额就少,不足的部分,就需要股东投入资本金。相反,对于项目预期收入很好的项目,就可以多融资,少投入资本金。本项目,发改委批复的资本金比例就是70%,说明项目的预期收入一般。实践中,银行批复的资本金比例可以高于发改委的批复,但不能低于发改委的批复。不懂的人会说,何苦以专项债做资本金呢,70%的资本金比例,你降低点资本金比例不就行了?了解了上述内容,他就会明白这不是一个概念。第二,资本金不能全部由专项债充当。本项目资本金78.31亿元,除了50亿专项债资金外,还有28.31亿自筹资金。财政部金融司司长王毅6月末在中国财经报社、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与评估专项工作办公室联合主办的“中债智汇高端沙龙”上表示,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的“符合条件”有严格规范:1,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2,必须经过收益评估,证明能够偿还才能作资本金,即项目本身必须要有收益;3,资本金必须落实到项目实体,不得搞成资金池,不能放大资本金。4,只能作项目的部分资本金,而不是全部;以上这些,还是需要大家注意的。第三,本项目专项债总的期限达到了30年,每期不超过,中间安排1次续发。这个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中,专项债券到期偿还不了可以发新还旧的规定,也符合中办国办通知中适当延长专项债期限的精神。第四,本项目的安排,再次体现了我在《专项债+贷款 | 政策的精髓和奥妙》中所说的:把可以市场化融资的能力尽量发挥出来又不过度融资是本文件的核心意旨,而挖掘、规划或构造项目的经营性收入则是充分运用政策红利而不逾规不留后患的关键。所以,你要扩大融资,核心还是要把项目规划好,把项目的经营性挖掘出来--当然要符合实际,不能编造。因为要负责任,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本项目运营期内产生的专项收入(含政府给的运营补贴100亿元)257亿元,项目的运营支出(含银行贷款本息)是150亿元,剩余107元偿还专项债本息80.5亿元(含利息30.5亿元)后只剩下26.5亿元。所以,股东自筹的28.31亿元资本金的回收是比较悬的,只能从施工利润中补偿,或者待建成后扩大运营范围或提高运价。整体上看,本项目的经济性一般,体现了其公益属性。第五,本项目还款来源中有政府给的运营补贴。但方案中说了,运营补贴来源于高铁建成后带动沿线地方增加的政府基金性收入。今年首批专项债项目中,有的项目还款来源于政府设立的资金专户,而专户资金又是从一般预算收入资金中按比例提取的,这个是有一点问题的,因为专项债的还债来源应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不能用一般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说到这里,不由想起我在年初、在首批专项债项目出来后写的那篇文章《首单!银行贷款与专项债拼盘 四点重要启示》,尽管我写的很客观,却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震动,被人用公权力删了贴。后来那个财政局长进去了,当然不是因为发债和删帖。详见《那个财政局局长还是出事了》但愿这回我的文章可以长存。毕竟我完全是用赞赏的语气,妥妥的正面表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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