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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容城县这些“红马甲” 真美!

时间:2023-02-12 16: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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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容城县这些“红马甲” 真美!

“看着你们这些志愿者这么用心地打扫,感觉就像三贤广场上又多了一道风景。”这是锻炼的李阿姨对埋头打扫的志愿者们说的一段话。3月31日,容城志愿者们迎着春光走出家门,他们带着清扫工具,对三贤广场进行了细致的清扫。

这些志愿者们身穿红色马甲,带着垃圾钳,走遍了三贤广场的每一个角落,把视线范围内的垃圾都小心翼翼地捡起来。他们不怕脏、不怕累,蹲下身子把垃圾钳够不到的垃圾和污渍一一清除。在打扫卫生之外,他们还积极向广场上的民众宣传文明生活习惯,劝说人们不要乱扔垃圾,不要随地吐痰,号召大家一同保持人居环境的干净整洁,将容城打造为全国文明城市。

参与本次志愿服务活动的既有容城镇、贾光乡的村民,也有保定银行的员工,不少人都是专门驱车赶来参加。随着志愿者队伍的的不断壮大,容城县志愿服务的热情也日益高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志愿服务中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也逐渐走进人们的心中。相信在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潮中,容城县将充满美丽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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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众多项目中占地面积最大的,应该就是植树造林项目了。

新区成立后不久即展开了千年秀林的建设,目前植树造林总面积已经达到几十万亩。按照规划纲要的内容看,新区的蓝绿空间占比将达到70%左右,植树造林一直在稳步推进中。

根据我们从权威渠道了解到的信息,雄安新区今年秋季的植树造林工作涉及三县86个村庄。其中雄县涉及7个乡镇的50个村;容城涉及4个乡镇17个村;安新县涉及4个乡镇约19个村。

详细村庄名单请看:

容城17个村

容城县秋季植树造林项目选址:主要位于起步区西、北部,新区沿边林带以及主干交通道路两侧绿廊,为构建蓝绿交织、水城共融的生态宜居城市打下绿色基底。

项目概况:秋季植树造林涉及容城县4个乡镇17个行政村,造林面积约1.1万亩。

容城县的秋季植树造林划分为3各标段,位置分别在:“聚焦白洋淀”了解到的信息,这条线路将连接昝岗组团、寨里组团直至保定,在新区内设置多个站点。

目前该项目已经正式进入筹备阶段,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项目将作为先期实施段进行施工。

请看我们了解到的详细信息:

路线全程: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项目是列入新区“四纵两横”高速铁路网的重要干线。项目南起铁路保定东站,北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线一期工程起点, 途经保定、雄安、廊坊等行政辖区。全线设站 13 座,线路全长约 125.7km。

路线共分为三段:

线路敷设方式:以高架为主,新区启动区内采用地下方式,全线高架段约 86.9km,地下段约 38.8km。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对饮水安全的需求,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安全工程和单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水安全为目标,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农村供水特点、产权明晰、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与部门职责相结合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改革发展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对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并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据本管理办法和上级规定、规范要求,划定农村供水工程保护区及水源保护区。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化验水质(每年至少1次)。

县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产权和运行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因地制宜地落实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确保引水供给保证率和工程安全运行。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属:国家投资农村引水安全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县国资委、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村自筹部分归村委会所有。村原有管网归村委会所有。独资或联股兴建的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健全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各乡镇政府应当组建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维修和管理。

设计规模为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组建专门机构负责运行、维修和管理。

设计规模为千人万吨以下联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负责或由乡镇负责组建受益村成立管理机构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

单村饮水安全工程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机构管理。

由个人投资或股份制筹资修建的饮水安全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但必须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所在地方乡镇政府的监督管理。待当地千人万吨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并入供水系统,统一运行管理。

第八条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泵房和净化水房等都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

第九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统一标准进行设计、招标。工程完工后,将供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标、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进行归档、移交、建立技术档案,并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由专人管理,并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饮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所有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503号)等规范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

(一)在水源井的影响半径500米之内,不得再打取水井。

(二)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井、蓄水池、水处理设备厂房及其他供水构筑物外围50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经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水源保护区由工程管理机构管理,并按划定的保护区保护要求落实保护措施。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管理,负责水源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地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

第十三条卫生防疫部门应当按照供水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化验水质:

(一)卫生防疫部门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检查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化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四条与供水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五条 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的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在供水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六条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用水户登记造册。并与重点、大型用水户签订用水合同,发放用水户手册。新增用水户要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十七条 所有饮水安全工程都要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必要时可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采用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或季节浮动价格制度,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 饮水安全工程可根据水源条件、当地居民用水习惯和管理需要,采取全天供水或分片供水。

第十九条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定岗定责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切实搞好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和管理使用,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安全运行并发挥效益、应合理地确定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

第二十一条 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价由饮水安全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确定,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价中的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工资:管护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等。

(二)水源费或水资源费:支付使用其他的水利工程的供水税费或按照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三)燃料及动力费:提水、加压及运输等机械所消耗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四)材料费: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五)折旧和大修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

(六)管理费:供水运行管理中所产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第二十三条 单村饮水安全工程,其水费征收标准原则上在县农业农村局、改革发展等部门和所在的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由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商定。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明确水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工程折旧费、维护养护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提取的费用交乡镇政府,单村供水工程交村委会,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水价、供水量、水费的征收和使用、折旧费和大修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县农村饮水主管部门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水费由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收取。用户在接收到收费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改革发展、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一)擅自改变集中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私自接水窃水的;

(四)不按期交纳水费的;

(五)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六)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运行的;

(七)其他行为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违反水源保护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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