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司法区块链时代的未来已来--从电子数据与区块链存证案例说起

司法区块链时代的未来已来--从电子数据与区块链存证案例说起

时间:2023-09-10 09:17:53

相关推荐

司法区块链时代的未来已来--从电子数据与区块链存证案例说起

点击上方定达律所关注我们

行文思路

01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司法领域的研究背景和发展历程

3月23日,为了应对疫情后案件集中爆发,办案人力不足的窘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磅决定。此次试点是依托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推动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破解司法改革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1号,以下简称《繁简分流意见》)与《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5号,以下简称《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和《上海法院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全市法院度工作主题与工作要点,决定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此次试点改革的核心是运用区块链存证、智能语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改革庭审记录方式。从这次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可以看出,上海高院与时俱进,积极拥抱新技术,将新技术和司法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促进庭审效率的提高和案件的公正审判。

在此之前,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对区块链存证技术予以认可,杭州互联网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据此认定了被告的侵权事实,这是全国首个区块链存证案例。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司法解释的层面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手段,以及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

02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大数据裁判案例分析

随着最高院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各地、各级司法实践的推进和发展,现实案例中有越来越多关于区块链存证的判决,从这些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新技术都是秉持开放的态度和拥抱的心态。以区块链存证为关键词,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发现了全国最近两年已有多起关于区块链存证作为证据使用的判决,本文所选案例的数据库全部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网。出于案例数据库的局限以及数据更新的滞后性,尚未穷尽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及其他相关民事纠纷中涉及“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全部案例,现从检索的近30个案例中,精简、筛选出11则案例(以下简称“相关案例”)以供本文研究分析(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4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则,惠州市惠城区法院2则,杭州中院、昆明中院、广州中院各1则)。

本文现将11则相关案例逐一列举并摘录判决或裁定原文相关内容。原文中出现的公司名称、人名等,均以“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等替代。具体如下:

从以上实务案例可以看出,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被法院认可的案件案由主要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着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多发生在最近两年的时间,主要由各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因是随着最近两年互联网的发展,电子签名和非对称加密技术也随之得到广泛的应用,涉及互联网的民事纠纷逐年增多,很多证据难以通过传统方法获取,并且电子数据极容易被利害关系人篡改,这就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的时候,取证程序合法,保证其不被篡改,并且保证其完整性、统一性。

在上列案例中,原告主要是通过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进行证据保存,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加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的方式进行数据保存,当然法院也依法对这些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证据予以认可。

在()京0491民初805号一案中,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区块链证据的时候,具体步骤为:

一、审查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经营范围,是否具有电子数据及信息传输、服务;电子数据储存、服务相关的资质。

二、审查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与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有业务合作声明书。

三、审查电子数据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四、审查是否有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公证保管函。

五、审查电子证据的具体取证技术说明。

其中第五组证据即关于取证技术说明,法院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查明:

(一)易保全公司的取证流程及原理:

1.确认系统注册用户身份后,开始进行取证。

2.将用户需要取证网址提交到取证系统。

3.取证系统访问用户指定网址,同时将指定网址内展示的内容通过图片抓取的方式固化下来。

4.取证系统打包日志和截图,算出该打包文件的哈希值同步存证于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的服务器上,并写入进区块链,取证结束。

5.系统颁发给用户取证证书,载明谁、什么时间、取证内容的哈希值。

6.用户上传需要效验的文件,系统通过对比上传文件的哈希值和原始存证文件的哈希值来判断是否为原始文件。

7.用户录入文件备案号,即可效验该文档的哈希值是否写入了区块链。

8.出现司法纠纷时,因取证文件已事前存证在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用户可以在线申请对取证文件公证或鉴定。

(二)取证技术方案:

1.取证环境安全保障:易保全可提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以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证书》。

2.检测前环境清理。

3.详细取证过程,获取开始取证时间;获取用户取证任务信息;调用谷歌开源程序puppeteer打开目标网页;获取网页源码等。

4.将技术获取的固证图片和日志计算出SHA256值后,保全同步到公证处和司法鉴定中心服务器。

5.易保全将网页截图和取证日志打包压缩计算出SHA512值后上传至FABRIC区块链,并同步保全数据给多个节点中,保证电子数据完整性。

对于被告提出的易保全公司没有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相关资质的异议,法院认为易保全公司系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数据及信息传输、服务以及电子数据存储、服务等。存证平台是否获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属于行政管理法规调整的范畴,不能直接以此否定存证平台的资质以及存证平台存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并且其取证的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的可能性较小,该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

在()京0491民初1180号一案中,原告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申请时间为11月27日18时03分),证明涉案图片收录于原告网站图片库中。原告另提供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文件名称为录像_1127174859.avi,申请时间为11月27日18时06分),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某商城旗舰店商品宣传展示页面使用了涉案图片。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为涉案网店的经营者并对原告取证过程本身无异议,但是对时间戳取证方式存在质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从原告使用可信时间戳方式取证的过程来看,并未遗漏相关步骤,亦不存在剪辑、篡改的情节,取证结果客观体现了被告网页的真实情况,故对该证据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两组案例说明,有些被告对于时间戳、区块链取证的方式抱有质疑的态度,经过法院对于相关机构取证资质的审查,取证具体步骤的明确,能够证明以这种方式取证是高度可信、客观真实的,证据被修改、剪接的可能性极小,所以应当对其证据三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予以认可。

03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规则

我国对于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主要是以上述三个可靠性为标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2.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3.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4.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5.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6.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以上是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于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取证标准的细则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正,5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规定:“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1)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此次修改除了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还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更加细化。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情况是法院通过审查保存在可信的、中立的第三方平台上的电子数据,从而达到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采信的目的,新《民事证据规定》将当事方正常业务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和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也纳入到可采信范围,并且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也予以认可。如此,假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区块链存证的方式保存、传输电子数据,那么毫无疑问,法院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也是许可的。这就给区块链存证的方式带来更大的应用场景,区块链以其不可篡改性和保存证据完整性的特征,相较于其他形式的电子数据定会略胜一筹。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第九条规定:“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在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时候,办案机关着重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也可以有条件的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主要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两个方面来提高办案质量。

04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技术原理

区块链为什么是不可篡改的?我们法律从业者也可以对其做简单的了解,这里运用到密码学原理中的哈希函数功能。哈希函数有个很重要的特征:抗碰撞性(collision resistance)。在实际中,哈希碰撞(collision)是很难被人工制造的,即给定一个数值A并计算其哈希值H(A),但是很难再找到一个数值a使得其哈希值H(a)=H(A)。这个功能在实践中可以防止文件被篡改,它的应用通常是这样的:比如,当事人将一份证据文件上传到云空间中,如何验证这份文件是否被篡改呢?当事人可以将这个证据文件作为一个输入,并计算它的哈希值,把此哈希值存在本地并把文件上传,之后再把上传到云空间的证据文件下载下来,再计算下载的证据文件的哈希值,比较两个哈希值是否一致,就可以判断此证据文件有没有被篡改了。如果哈希值不一样,那么此证据文件就被篡改过了,那么此证据就不可采信。“电子数据检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1];“对于移交时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不一致或者未封存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2]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中,电子数据的检查相关技术标准一般采用的是MD5哈希函数校验数据是否完整、真实,但是目前已经知道如何人为地制造MD5的哈希碰撞,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公安部门采用的MD5技术标准并不一定能保证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相比之下,比特币用的哈希函数是SHA-256标准,目前还不能人为制造相应的哈希碰撞,比MD5的技术标准更加安全可信,可以预见的是,更加严谨的技术标准SHA-256哈希函数一定会在电子数据取证中得到推广应用。

05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法律服务中的运用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电子数据方面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发展,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的技术特征,对于区块链存证在法律服务中的合理充分运用,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当事人在固证的时候,如果选取区块链存证的方式,要选择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无论是从存证的技术方面,还是从与公证机构、司法鉴定中心合作方面,平台都应该是值得信任的。第三方平台在区块链存证技术方面必须是过硬的,在业内比较知名,有口皆碑的,为客户提供过周到的服务,和司法机关有成功的合作案例。因为法院在审查区块链存证的时候,主要也是从电子数据上链之前进行,上链之后的证据因为有密码学的保证,被篡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第三方平台,双方一致约定选择将交易活动和正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以某个联盟链或私有链的形式存储在区块链上,那么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原告需要证明原、被告双方一致约定采用区块存证技术固证的合意,这样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取证等法律服务的时候,也应该从以上分析的各方面进行。即律师在审查区块链存证的时候,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区块链存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论证。审查当事人选择的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是否具有资质;审查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与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有业务合作声明;审查电子数据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否备案证明;审查是否有公证处的电子数据公证保管函;取证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取证环境是否清洁,保证证据不被污染;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为国家认可的,充分保证证据上链之前是真实完整的。

虽然当前的区块链存证的仍然要以中心化的权威机构作信用背书,但是这仍是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存证方面的创新应用,技术和司法的一次完美结合。法律制度通常具有滞后性,技术的发展一直走在时代变革的最前沿,技术的发展必定会带来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律从业者应当积极拥抱新技术,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让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更加公平、公正、安全、高效。随着司法和科技的发展,区块链技术还会在更多的司法领域呈现广阔的应用前景。

[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四十五条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四十六条

Ps: Cover photo byPete LinforthfromPixabay

免责声明:本文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但我们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本文中的信息、意见等仅供读者参考之用,本文任何内容(包括点评)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个人推荐或建议,读者应对本文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自主审慎做出决策并承担风险。定达律所及其关联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就某项事情进行法律咨询,敬请联系下列律师:

何锦秀 律师

邮箱:hejinxiu@

主要的专业领域在于:建设(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区块链与数字资产、金融(证券、银行、基金)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骆祥 律师(实习期)

邮箱:Johnluo@

本科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获上海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主要方向: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区块链、比特币等新型技术法律服务等。曾为上海知名地产中介公司和区块链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扫码关注我们

定达律所公众号

定达律所是一家成立于上海的精品律所,从着名高校和国内一流律师事务所引入了业界知名合伙人,在金融犯罪、白领犯罪、网络安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大数据合规、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商业贿赂、企业危机管理、成长性企业投融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劳动争议、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更多内容,请访问: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在看”呗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