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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余姚一员工拒绝复工丢了“饭碗” 还被驳回仲裁请求

时间:2022-08-13 07: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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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余姚一员工拒绝复工丢了“饭碗” 还被驳回仲裁请求

“我抵抗力差,怕被传染,企业要求返岗我可以拒绝吗?”

随着企业复工复产,越来越多的员工踏上返岗路。但也不乏个别员工在收到企业返岗通知时,以各种各样的由头“拒绝”返岗复工。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今天,小编带来一个发生在身边的案例。

2月15日,余姚市某大型机器制造企业复工复产,但1号生产线的装配工李某未出勤上班。企业人事专员小陈致电李某,李某表示疫情危险故拒绝报到上班。2月17日,该企业向李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最晚于2月22日到单位上班,但李某并未返岗。2月25日该企业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月28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后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企业可依法依规处理违纪未到岗员工

人社部在1月24日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企业具备复工条件,员工不属于上述情形,员工主观上不愿按时返岗,或具备按时返岗条件但不按时返岗的,员工可以与企业协商处理。

本案的企业复工后,李某在接到企业通知后应及时返岗复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并给企业的复工复产和用工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企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8号)第二条第三款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文章来源:余姚市马渚镇工会阿良工作室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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