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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审判决未上诉事后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可不予审查

时间:2023-07-14 15: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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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审判决未上诉事后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可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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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本案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

案例索引

《姚佰宙与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基勇及郭小琴、谭剑明、阳江市高达工业发展有限公司、阳春市新明鑫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法民申1613号】

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未上诉事后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可否不予审查?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由此,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二审程序亦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本案,东骏公司在一、二审中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东骏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中止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而且,东骏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交的“新证据”为姚佰宙原审已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对于东骏公司其他与姚佰宙申请再审理由相同的理由,本院已在前面进行了分析,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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