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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观点:妻子隐瞒子女与丈夫无血缘关系 离婚时丈夫可主张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

时间:2019-07-27 1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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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观点:妻子隐瞒子女与丈夫无血缘关系 离婚时丈夫可主张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

丈夫如发现子女与自己无血缘关系,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是否可以主张妻子返还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18日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14条第一款规定:“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支持。”

亦即,江苏高院明确了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构成为欺诈侵权,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可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返还抚养费的数额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

《审理指南》第14条第二款规定:“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亦即,返还抚养费的数额首先根据男方举证情况进行确定,如无法举证证明,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院酌情判定。比如仅有一个子女,可以考虑按照男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

二、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审理指南》第14条第三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现实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都不会太高,几千至几万不等,由法院酌情判定。

另外,《审理指南》第14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了,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为女方而非子女,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高院观点:妻子隐瞒子女与丈夫无血缘关系 离婚时丈夫可主张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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