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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民生 | 消费者如何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

时间:2019-06-07 04: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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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民生 | 消费者如何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因其价廉、便捷的优势逐渐普及,预付式消费模式已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为该消费模式具有消费者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提供预付式消费的商家抽逃、挪用资金、承诺不兑现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今天中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单莹律师团队实习律师阮菡萏做客FM92.0《阳光热线·92民生》,整理了几个比较常见的案例,为大家做法律风险的提示和提供法律上的意见。

【案例1】

消费者张女士于5月份在某生活馆办了一张游泳卡,充值500元可以游泳10次,未设定使用有效期限。8月4日,商家在其朋友圈推送消息,表示其即将停业,要求持卡人须在8月15日之前将卡内余额消费完毕,使用范围可以购买店内商品。张女士充值卡内尚有余额300元,要求退款,却遭商家拒绝。那么张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那么在本案中,张女士办理的是一张可以游泳十次的游泳卡,并且是未设置使用的有效期限。在商家表示即将停业后,让消费者在限期内消费完卡内余额,并且规定了使用范围仅限购买店内商品,商家的行为已经涉嫌违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条也有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那么,该生活馆在无法履行当初与消费者约定的时候,应该退还消费者的充值卡上的剩余余额,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12月,消费者胡先生在某美容中心办理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会员卡,期间正常消费两次。但1月21日前往该店消费时,却被告知过年前不能使用会员卡消费,须支付现金。胡先生认为办卡时工作人员并未告知会员卡使用限制,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求退款,遭到拒绝。那么胡先生的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呢?【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商家若对于其会员卡的使用有特殊或者限制规定时,应当要事先告知。在本案中,美容中心在胡先生办卡时并未告知其会员卡的使用限制,此行为明显侵害胡先生的知情权。与此同时,会员卡的使用限制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美容中心应以显着方式向消费者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如未履行,该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消费者可以不受该条款限制。

【案例3】

,多位消费者分别与某舞社达成舞蹈培训协议,协议形式分为月卡、年卡、高级班、教练班会员制,预付学费1200至17800元不等。3月,该舞社在学员群里公告停止办学,要求学员到另一个舞社继续学习,由于更换的舞社距离较远且课时不合适,多位消费者与舞社负责人协商,希望退回剩余学费,但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解析】在本案中,消费者以月卡、年卡、高级班、教练班会员制等形式预付了舞社学费,那么就已经与舞社达成了培训合同,该舞社本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授课责任和义务,现在但却单方面宣布停业,并且要求消费者转去另一个舞社学习,那么舞社的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那么,该舞社在无法履行当初与消费者约定的时候,应该退还消费者的预付剩余学费,并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4】

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于10月在某美容店办理了一张3000元的美容、美体卡,没有与美容店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当时美容店的工作人员介绍的服务项目非常完备,承诺祛斑美容效果也非常理想。但是,在陈女士去了几次后,感觉美容服务越来越“缩水”,经常预约不上,也没有出现商家承诺的效果。陈女士持美容卡与美容店协商,希望其退还没有使用的费用,可美容店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那么陈女士该如何维权呢?【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陈女士在预付款时没有与商家签订任何书面材料,那么对于商家对美容效果做出夸大的口头承诺,也没有任何依据可查。陈女士要求退款的证据就不够充分,给自己维权增加了难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应当强行消费者消费。最后陈女士通过消费者协会的多次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美容店退还了余下的费用。在这里我们提醒消费者,在预付款前一定要与商家订立书面协议,在协议中也要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约定清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

预付式消费虽然可以让消费者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便利,但先付款后消费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付款后便处于被动地位,一旦发生纠纷,消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须注意三点:1、理性消费,办理预付卡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进行,不要因被商家的推销所诱惑而盲目充值大笔金额;2、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同时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遇到不公平条款时应及时提出质疑,不要草率签字;3、在消费后及时索要票据和发票,多采用书面记录、录像、录音等多种方式留存证据,以便于日后维权。


主持人:宏伟编辑:佳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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