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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主体不同

时间:2019-05-11 17: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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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主体不同

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主体不同

文/叶全华

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货物是一种比较常用的途径,可以在献爱心的同时,也得到税收的一些优惠,或者一些更有爱心的纳税人考虑到税收优惠而增加一点捐赠。这样的慈善之心自然值得赞赏。

对于通过公益性组织的捐赠,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的税收优惠情形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的地方。

比如说,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企业和个人无论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并且这些货物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初看相同,实际存在差异。

一、增值税方面

一般情况下,对于捐赠货物较少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有的也主要是以阶段性的针对性较强的特定情形。就目前增值税的政策及其解读来看,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的捐赠,无论公益性组织是否具备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均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上的公益性捐赠优惠政策与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不挂钩。

因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货物,只要增值税可以免征的,无需考虑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都可以根据文件享受免征政策,不要遗漏。

二、所得税方面

对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货物的,需要分清公益性组织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对于不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不得予以税前扣除,即需要缴纳所得税。

因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货物后,需要考虑这个组织是否具备税前扣除,分别进行处理,以免产生税收风险。

三、有意思的相关法规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第一条和第三条分别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其中均采用的说法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两者并没有差异性的表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十二条则进行了追溯性的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因此,明确对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资格,但并没有对增值税的捐赠进行限制性规定。税总《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16问答中则对于增值税免征中公益性组织是否税前扣除资格的答复是否的干脆利落:“不要求”。

3.延伸:对于扶贫捐赠中,通过公益性组织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第49号”对企业所得税的表述中采用“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第55号”对增值税的表述中采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可见,与防治疫情一样,公告中均采用了简单的“公益性组织”表述。如果服从防治疫情的解读,那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限制于需要有资格,但增值税免征则不需要考虑资格,纳税人不要遗漏享受。

看似相同的表述,在不同的税种下却是存在不同的解读,哪怕是在一个文件之中。可见,税收政策的玄幻是存在的,也是逗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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