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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报告延迟 发包人能否以勘察人未履行合同解除勘察合同?

时间:2024-01-09 22: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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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报告延迟 发包人能否以勘察人未履行合同解除勘察合同?

勘察人如果出现了勘察报告延迟的情况,发包人一般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勘察合同。如果勘察合同中并未约定报告延迟到哪种承担,发包人有权解除勘察合同,则在实务中很容易出现发包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而发包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的常见理由往往是勘察人未依约交付勘察报告,尚未实际履行合同。发包人的该项理由在诉讼中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我们来详细解析一下。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中,勘察人是以勘察报告的形式体现自己的工作成果的,发包人则以支付勘察费用作为主合同义务。实务中勘察人与发包人发生勘察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往往以勘察人尚未交付勘察报告为由主张勘察人尚未实际履行勘察合同。那么发包人的主张是否合理,该主张能否成为发包人解除勘察合同的理由呢?

勘察人的工作成果虽然最终以勘察报告的形式体现,但勘察过程却是证明勘察人实际履行合同的重要证据。由于勘察工作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会因勘察人未交付勘察报告而简单的认定勘察人并未实际履行勘察合同。因为勘察报告虽然并未形成,如果勘察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实施了相关勘察工作,仍然可以证明勘察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据此,发包人如果以此理由主张勘察合同的解除的,勘察人未交付勘察报告的行为在约定期限内的,则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即便发生了勘察报告的交付延迟,法院也会根据合同履行目的最终认定是否需要判决勘察合同关系解除,而非简单基于勘察报告的延迟而认定勘察合同解除。

当然,对于勘察人而言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1.留存勘察过程证据;2.留存勘察报告的交付证据。第一类证据对于证明勘察工作已经开始及所达到的程度至关重要,第二类证据,如果勘察人已经完成了勘察报告则需要重点关注。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勘察人已经完成了勘察报告且交付了发包人,但勘察人无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情况。对勘察人而言如果不能及时做挽回式取证,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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