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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430余万元 济南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4-02-13 05: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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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430余万元 济南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8日讯8月18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刘兴强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

该“套路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刘兴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其他六名被告人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庭审理现场

济南历下法院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兴强纠集被告人李伟林,自开始,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的方式,从事个人贷款业务。租赁了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天地一套住房作为办公室,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陆续聚集了被告人王宝增、范文强、范新美、陈殿波、马佩祥等人,以入股的形式共同出资,假借民间借贷的形式,大肆诱使他人签订“借贷”协议。之后采取虚增借贷金额、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并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滋扰等手段逼债的方式,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刘兴强为首要分子,李伟林、王宝增、范文强、范新美、陈殿波、马佩祥等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至期间,该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15起、故意伤害1起,敲诈勒索金额共计433万余元。该“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庭审理现场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兴强、范新美、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范文强、马佩祥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兴强、范新美、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兴强、范新美、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范文强、马佩祥等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及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成员较为固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刘兴强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以刘兴强为首要分子的7人犯罪团伙

被告人刘兴强、范新美、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范新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殿波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兴强、范新美、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范文强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马佩祥在对被害人郭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主犯,在对被害人韩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佩祥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韩某的损失,被害人对马佩祥亦表示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兴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范新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被告人李伟林、王宝增、陈殿波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并分别处罚金四百万元、二百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范文强、马佩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并分别处罚金一百万元、四十万元。

被告人刘兴强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居民小区的房产返还被害人郭某;被告人李伟林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居民小区的房产返还被害人高某;责令被告人刘兴强等7人退赔苏某等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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