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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男子工作时突然倒地不起 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时间:2022-06-27 08: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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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男子工作时突然倒地不起 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简介6月27日晚21时许,黄某在工厂工作时突然身体不适,倒地不起。事故发生后厂方负责人立即将黄其富送往泉州滨海医院抢救,当晚转院至泉州市第一医院。7月5日凌晨3时黄某因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事故是否属于工亡、以及后续事项应当如何处理产生纠纷。共同向石井镇联合调解分中心申请调解。02调解过程收到调解申请后,石井镇联合调解分中心立即安排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专职调解员王某、洪某、许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经调查:黄某自身就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而且黄某并不是该厂雇佣的员工,而是该厂某一道工序的承包者,与该厂并没有雇佣关系。自事故发生之日到黄某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这期间的治疗费用已由厂方全部负责。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事故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黄某之死是否属于工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亡。黄某在6月27日突发疾病到7月5日凌晨死亡,黄某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无法认定为工亡。黄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亡的认定范畴,厂方虽然有为其购买保险,但保险公司也明确告知无法通过保险这一方面获得补偿。

在厂方这一方面,因为厂方咨询过律师所以从一开始就主张黄某之死不属于工亡,只愿意拿出5万元作为人道主义爱心款支付给黄某家属,而黄某家属方难以接受这一补偿款,要求最低补偿款20万元,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后,决定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兵分两路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死者家属一方,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安抚死者家属情绪,通过向其阐明法律法规的相关法条,让他们了解到黄某的死亡在法律上无法被认定为工亡,厂方最多只有在人道主义方面对他们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确实不会太高。并告知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其将面临的诉讼成本肯定高于当前。

另一方面调解员联合厂方所在的村干部以及驻村工作队对厂方老板做大量的沟通工作。经过调解员数日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同意各退一步,最终在补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03调解结果7月13日,双方按照约定来到石井镇联合调解分中心,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1、厂方出于人道主义除已支付的抢救费用外自愿再一次性支付给黄某家属关于黄某突发疾病死亡的人道主义爱心款共计人民币X万元整;2、黄某家属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再追究厂方及相关责任方、责任人在黄某突发疾病死亡一案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双方在黄某突发疾病死亡一案就此了结,再无瓜葛。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即时履行了协议,双方均表示满意。在回访中,调解员得知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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