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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缓缴政策你问我答

时间:2021-11-06 1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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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缓缴政策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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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另外,您如果因为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选择不享受该政策,确认后缴纳税款即可。

2.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可在剩余申报期暂缓缴纳当期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延迟至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5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报期内,对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0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3.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文件的规定,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1月吗?

答:是的。5月1日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续至1月缴纳。

4.5月1日后,已经缴纳的个税税款可以退吗?

答: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0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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