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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时间:2021-04-13 15: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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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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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拆借市场化发展历程自1996年人民银行依托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以来,顺应市场发展需要,不断放松管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和利率定价机制。交易中心不断完善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极大提升了市场效率和市场规范度,同业拆借市场步入统一、规范、高效的发展轨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运行效率不断提高。《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颁布后,同业拆借市场确立更加开放、透明、市场化的管理框架,引入更多市场化的事中事后管理手段,逐步取代严格的事前管制措施,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截至末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已达1382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28倍,全年成交量达64.2万亿,是市场建立之初的近300倍,基于同业拆借市场形成的Shibor利率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基准利率。二、取消行政许可后同业拆借市场相关流程调整1联网流程1.符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2.交易中心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完整材料进行形式核对后五个工作日办理完成联网手续并向市场公告,金融机构即可开展同业拆借交易。3.此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联网材料。4.金融机构办理更名或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材料办理。2限额调整流程拆借期限管理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行政许可取消后,交易中心依据《管理办法》要求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指标计算拆借限额,用于交易系统进行事前风险控制。金融机构需要调整拆借限额的,也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交易中心据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调整。3信息披露要求行政许可取消后,人民银行不再对金融机构资质情况进行实质判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市场参与者防范对手方风险机制的重要作用更为凸显。目前人民银行已对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作出明确的信息披露规范文件,《操作规则》延续以往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对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明确,以保持信息披露要求的延续性和完整性。4履约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保障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严肃性,《操作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有效,交易达成后应当按约定履行交易。若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备。交易中心将履约信息报人民银行及相关分支机构。联网相关问题请致电4009787878-2-2

附1:

细则实施后已完成拆借联网机构名单(32家)

细则实施后拆借限额已调整机构名单(33家)

附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1.3 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章 联网流程2.1 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2.2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四)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2.3 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手续。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3.1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提交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拆借限额并进行事前控制。金融机构用于计算拆借限额的财务指标发生变化的,可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最新财务指标及相关财务报表,由同业拆借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新的拆借限额。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类型和《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拆借期限并进行事前控制。3.2 金融机构联网后,应当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平台披露信息:(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60日内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及最近一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二)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的损益表;(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四)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本年度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半年损益表;(五)如发生股权变更,应在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3.3 除3.2披露要求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还应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息:(一)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专项审计报告。(二)信托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关系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本公司股东中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上年度本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时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上年度本公司与前述金融机构发生拆借交易的明细表。(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关系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本公司股东中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时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上年度本公司与前述金融机构发生拆借交易的明细表。3.4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有效,交易达成后应当按约定履行交易。若双方同意撤销、修改成交单的,应当于成交日当天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若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报备。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及时将履约信息报人民银行及相关分支机构。第四章 更名与终止联网4.1 金融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 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更名情况表。(二) 监管部门更名批复;(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涉及到改制,参照联网流程办理,并同时提供原机构的终止联网材料。4.2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当在债权债务清理处置完毕后,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终止联网申请书,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并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情况,同业拆借中心据此办理终止联网手续,并定期向市场发布公告。4.3 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更名或终止联网手续。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第五章 附则5.1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对操作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5.2 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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