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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拒不配合警察核实身份的警情?

时间:2018-12-17 10: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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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拒不配合警察核实身份的警情?

北京警方的教科书式做法:处理拒不配合警察核实身份的警情需要三歩,第一步主动表明警察身份后去核实身份,第二步,对方不配合后依法传唤他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第三步,对方不接受传唤后,以阻碍执行公务对其行政拘留。

且看详情:

李某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日期:-06-06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京03行终4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玲(李某某之妹),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滨,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男,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法制支队副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山,男,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法制支队民警。

上诉人李某某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京0118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玲,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以下简称密云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郭伟、王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密云分局于8月18日对李某某作出京公密行罚决字[]000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8月17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云秀花园小区内,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拒不配合,以拒绝核实身份、拒绝传唤等方式阻碍民警正常的执法工作。

为此,密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五十条 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密云分局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8月17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云秀花园小区内,李某某在密云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处警时,既不配合民警核实身份,又拒绝接受传唤。

密云分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密云分局履行了呈请强制传唤审批、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等程序。

密云分局履行了告知义务后,于8月18日对李某某作出被诉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之规定,密云分局具有对其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作出拘留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密云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某以拒绝核实身份、拒绝传唤等方式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第二款 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基层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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