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第二章给出了函证的定义
外部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作为神机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
积极式函证--是指要求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复,表明是否同意询证函所列示的信息,或填列所要求的信息的一种询证方式。
消极式函证--是指要求被询证者只有在不同意询证函所列示的信息时才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复的一种询证方式。
函证制度重要性的规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往往因为对于函证制度的实施不严谨或未审慎核查或异常情况未进一步审计等情况,因此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出具重大证明文件失实罪中是否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履职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点,笔者查看了此罪的多个判决均有未进行函证或者不尽责等证据。
如何避免因履职获罪,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应当保持足够的职业审慎,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恪守执业遵从,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工作底稿详尽完备。
下面是3月距发文最近的一判决,希望给予注册会计师足够的警示。基本案情
5月,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系国企,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欲收购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系民企,以下简称“博大公司”)。被告人毛凤阁、李光民、迟宇明作为吉林市华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受国投公司委托,对被收购方博大公司的资产、债务、债权等进行审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函证,在对4月30日博大公司对众鑫化工酒精销售业务虚增的人民币6501.8万元应收款未确认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即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致使博大公司的净资产虚增6501.8万元,给收购方国投公司造成损失3315.918万元。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审计报告书、往来账说明及博大公司明细账、应收账款询证函、付款审批单、电子银行凭证、记账凭证、审计报告书、华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博大公司给众鑫公司说明书等证据在卷为凭。
裁判认定
被告人毛凤阁、李光民、迟宇明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在对博大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