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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及监管

时间:2019-12-07 06: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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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及监管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的文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被定义为“一定规模、市场重要性和全球相互关联程度的机构,它们的困境或倒闭将在国际金融体系引起严重的混乱,并给许多国家造成负面的经济后果。”所以使用宏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横截面维度上的管控,主要体现在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上。

一、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和评估

危机后,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施行大量的监管措施,但是考虑到它们的经营模式一般都更加关注交易和资本市场相关的全球活动,更容易受到资本框架中不断增强的风险的影响。所以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要进一步识别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并对其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级别的全球系统重要性要求其具有相应的损失吸收能力,藉此降低它们经营失败的可能性。

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的方法

委员会已经制定了一套方法来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这个方法是基于指标的测量方法,所选择的指标反应了银行系统重要性的不同方面,它能够包含系统重要性的许多维度,相对简单。

所选择的指标,主要反应银行的规模、内部的相互联系、替代服务的缺失(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它们的全球经营活动,以及它们的复杂性;其中的规模、相互联系和可替代性,与之前的报告是一致的。由于这个评估方法旨在识别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些银行将接受更高损失吸收的要求,所以委员会认为,如果只使用规模、相互关联程度、跨境经营这三个指标不足以概括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征,因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往往难以处置,因此会引起金融体系和经济实体造成更大的扭曲,所以评估过程中应当加入新的指标要求,即衡量银行全球活跃程度的指标,以及衡量复杂性的指标。

这种方法是赋予系统重要性五个大类12个指标,即规模(20%)、跨境活动(跨境债权10%,跨境债务10%)、相互关联性(金融体系内的资产6.67%,金融体系内的负债6.67%,银行发行证券余额6.67%)、可替代性/金融机构基础设施(托管资产6.67%,支付活动6.67%,在债券和股权市场上的承销交易6.67%),复杂性(场外衍生工具的名义金额6.67%,第三层次资产6.67%,交易债券和可供出售的债券6.67%)。

政策措施——分组及资本附加要求

如果一家银行,基于指标的测量方法产生分数超过委员会设置的界限分数130基点,这家银行将被列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图1:系统重要性分组及对应的附加资本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数量,以及它们的分组位置都会有所调整,第五组目前暂时是空的,但是随着世界银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将来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被划分进入这个分组,那么也会有一个新的第六组将被加入,以此来保持对银行的鞭策,避免其系统重要性程度进一步加强。

年7月公布的评估方法的改善之处

巴塞尔委员会于11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要求》; 7月,巴塞尔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对全球系统重要银行的评估方法做了调整和更新,增加了确定样本银行的方法,为可替代性分类设置了上限,标准化银行分数的过程有所改变,确定界限分数和分组门槛,增加了披露要求,特别是调整了2个指标:第一,批发融资比例,在的版本中,这个指标是代表相互关联性的指标之一,在的更新版本中,被银行发行证券余额指标代替;第二,调整了持有和可供出售资产指标,排除了有资格被列为高流动性的资产,这种改变反应了这个指标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识别那些在市场压力期间,如果卖出会大打折扣的资产。

二、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始终致力于全球保险行业的监管标准制定,保障保险行业稳定。

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系统重要性的方法

在7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方法》和《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政策措施》两份指导意见,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式同样是基于指标的,选取了五大类20个指标。

图2:衡量保险机构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指标及权重

评估保险机构系统重要性的五个大类中,最重要的两类是非传统与非保险活动,以及相互关联程度。非保险与非传统的活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些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性业务,对资本的流动性有一定的要求,当市场中的流动性状况发生变化的时候,会对机构形成冲击;而相互关联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保险机构和银行部门、证券部门之间有强烈的关联性,机构业务之间存在风险传递的隐患,会对机构本身和金融体系造成不稳定。因此,这些指标被赋予更高的权重。

加强监管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政策措施的基础,是目前IAIS公布的“保险核心原则(ICPs)”,重要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四项:首先,集团监管当局应当对控股公司具有直接的权力,保证监管举措能够直接作用于保险集团。其次,集团监管当局应当监督每家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管理计划(SRMP)的制定和实施。第三,在对非传统与非保险业务进行分离时,需要保证被分离出的实体,能够在结构和金融条件方面自给自足。第四,非传统与非保险业务的分离,可能导致不受监管的实体的产生,集团监管当局的作用就是要避免这种监管漏洞。分离过程中创造出的金融实体应当不仅受到直接监管当局的监管,而且也要受到集团监管者的监管。

三、完善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框架

金融稳定理事会根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征,制定和实施评估标准,每年对全球的系统重要性机构进行评估和分类,根据、、每年11月发布的报告,中国银行连续3年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11月中国工商银行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7月发布的报告,中国平安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虽然目前只有这三家金融机构入选,但是随着国内金融环境的优化,金融机构的发展,未来还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而这些金融机构的入选,对于国内的金融业的发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国内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都应当赢得机遇,创新图强。(完)

文章来源:巴曙松、金玲玲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基于金融结构的视角》(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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