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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0-03-16 0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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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问题解答

北京样样红公司在上海国际会展中心参展,展会结束时,张某与王某冒充德邦物流工作人员,为客户将参展物品发回北京,并支付了5000元物流费用,张某与王某承接货物后,并未用德邦承运,而是选择了物流专线运费到付,货物到达北京后物流专线公司电话通知北京样样红公司到网点取货并付到付运费4000元,北京样样红公司因急用货物迫不得已向物流专线公司再次支付了4000元运费。针对张某与王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答:王某与张某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第一次支付的5000元,张某与王某构成诈骗罪。再次支付给物流专线的4000元到付费用,张某与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实际情况,不管什么情况下,北京样样红公司将货物从上海运至北京总要承担4000元或5000元中的一笔,故北京样样红公司仅损失其一。所以针对王某与张某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但仅一个行为,所以择一重处罚。

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三种情况各自区别及举例?

答: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三种罪名由重到轻的顺序。

抽象危险犯只有具有抽象的危险就构成犯罪

具体危险犯是具有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实害犯是产生了具体的危险后,并且产生了实害后才构成犯罪

抽象危险犯(重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危险驾驶罪

盗窃抢夺枪支罪

具体危险犯(一般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污染环境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

实害犯(轻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信用卡诈骗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滥用职权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区别?

答:区别如下

教唆未遂(做都没做):甲让乙盗窃,乙却去杀人了

未遂的教唆(没成功):甲让乙盗窃,乙去盗窃了,只是没盗窃成功

被害人的申诉包括哪些?

答:包含如下

1、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2、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对生效裁判的申诉

刑法的解释?

答:包含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包含扩大、缩小、当然

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

答:满足以下两条

1、三年以上有期刑罚

2、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

什么是刑法中涵摄的错误?

答:刑法中的错误一般有法律认实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涵摄的错误是介于第一种与第二种错误之间的错误。

偶然防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区别?

答:区别如下

偶然防卫:坏行为,好结果

正当防卫:正对不正

紧急避险:正对正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

答:一般判断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看被侵害的对象是不是“锁定”的目标,如果被侵害的是“锁定”了的,没有其他对象,就是对象错误,否则都是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主观(认错了)---通常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

打击错误:客观(事实错)---通常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

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的中止?

答:不正确。甲主观上虽有杀人的故意,但客观上没有杀人的行为,所以属于思想犯,不构成犯罪。

甲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犯罪预备与未遂区别是行为是否着手。

着手标准分为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

形式标准: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实质标准:对法益有没有侵害。

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预备。

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这说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甲在翻墙入院毒杀乙名犬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所以拔刀杀名犬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仍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

李四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虚足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虚足公司名义走私宝马,LV等奢侈品,利益均分。因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行为属于公人犯罪,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单位成立的瑕疵并不影响其具有法人资格,并且题目已经明显交代公司成立了,说明已经获得法人资格。因此按单位对待成立单位犯罪。

乙因妻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情,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是否正确?

答:正确。

教唆是教唆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本案中乙已经有犯意了。

但甲的教唆强化了乙在心理上的杀人意图,在心理上起到帮助作用。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二人间还在故意杀人范围成立共同犯罪。

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二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正确吗?

答:不正确。

丙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属于赃物犯罪,即为他人所实施财产犯罪赃物给予掩饰、隐瞒的行为。丙与李革不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说明的,任何犯罪,前行为人实施犯罪完毕之后,他人事后提供帮助的,都不予共犯论处。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是否正确?

答:正确。

共同犯罪采用行为共同说,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的客观上行为是共同的,各行为人主观上地行为的意义能够基本了解,即便两个人罪名完全不一致,甚至有一方最终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百不构成犯罪,二者也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基本意义也能了解,不存在谁利用谁,谁支配谁,故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驾驶农用三轮车的司机马芙蓉抽完烟随手将烟头扔车外,恰好烫到摩托车驾驶人宋吉吉的脸,导致宋吉吉摔成重伤,马芙蓉的行为与宋吉吉重伤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正确。

马芙蓉随手扔烟并没有与宋吉吉被烫到,摩托车失控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马芙蓉的行为与宋吉吉重伤具有因果关系。

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忘,请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答:没有。

因果关系的因是指的危害行为,而本案中追小偷的行为并法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膀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甲的行为与崔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这句话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因果关系是客观判断,与主观无关。因果关系中的因要求是危害行为,这里的危害行为属于法益侵害行为即可。甲的行为导致崔某心脏病发,是客观事实,所有具有因果关系。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吗?为什么?

答:构成。

正当防卫导致后果防卫人没有救助义务。但是正当防卫过当有救助义务。正当防卫要整体评价,要看防卫行为的最终结果有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甲在超市照相机包装盒中的包装物取出后,放进两台相机。乙在超市里将方便面盒中方便面拆开,取出方便面后,将相机放入方便面盒中,甲在收银处按1台相机的价格结了帐,乙在收银处按一箱方面便的价格拿走了相机。现在不考虑数额的情况下,对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答: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盗窃罪

张明楷认为:受骗者处分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意识,但不要求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完全认识。

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国际影响。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

答:构成。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秩序。该罪成立要求同时具备 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举报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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