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绍兴晚报的报道:
昨天下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集中开庭审理两起公益诉讼案件,并对其中一起案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诸暨某企业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5829.25元,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公告费用1000元,并在绍兴市级媒体就其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诸暨这家企业从事汽车制动阀门生产加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抛光清洗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液,未经合法处置直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评估,该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5829.25元。
今年8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拆除封堵排放口、立即拆除清洗抛光等设备。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经诉前公告程序后,就该排污行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昨天下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诸暨某企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液,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清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案件庭审与以往的独任审判或三人合议不同。自新《人民陪审员法》施行以来,市中级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审判席上的中间三人为员额法官,其余四人为人民陪审员。庭审过程中,四名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公益诉讼案涉及公众的利益,影响力非常大,所以通过七人合议庭吸纳更多的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好地体现公众参与的原则,使案子审理的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公正。”市中级法院环资庭庭长李志告诉记者。
据介绍,除公益诉讼案件外,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也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