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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课堂:票据责任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时间:2022-05-04 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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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课堂:票据责任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所谓票据责任,也称之为票据义务,它与其他民事义务相比较,表现出如下特征:

1、票据责任是由票据行为人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负有票据义务,其内容以票据上所载文义为准。只要票据行为是依票据法所规定的应记载事项的全部要件作出,票据行为人就应对票据金额承担支付义务。

2、票据责任是一种金钱给付责任。票据关系虽属债的关系,然而票据为金钱债券,故票据责任不以其他标的为给付对象,而以金钱给付为绝对义务。

3、票据责任具有无因性。由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所决定,票据行为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也不受原因等实质关系的影响,原因关系的无效,票据责任并不因之而无效。

4、票据责任具有义务的单方性。虽然票据责任与票据权利相对应,但它是单方的。在票据关系中,票据的持票人单纯享有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责任人则单纯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责任人并不因为自己履行了票据义务,而对相应的票据权利人主张一定的权利。当然,在票据活动中,某一特定的票据责任人在履行了票据义务后,也相应地享有一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是对接受其履行义务的持票人的权利,而是对其前手的权利。如背书人甲向被背书人乙履行了追索义务,甲不能向乙主张权利,而只拥有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的权利。在这一事例中,甲因履行了义务而使自己成为新的权利人,但与此相对应的新的票据责任人,却不是先前的权利人。

5、票据责任具有法定的义务连带性。在静态的票据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有一个,而票据责任人则为多人。由于票据行为的效力牵连性,必然产生出票据债务的连带性,即若千票据行为人因签章引起对同一票据金额给付的连带责任。如在汇票的流转过程中,凡在票据上进行了必要事项记载并予签名的都是票据责任人,均要对票据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6、票据责任是双重、加重责任。票据债务是一种特殊的金钱给付债务。由于票据行为具有形式性、抽象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特点,故使票据债务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直接原因关系人除外)。为了保证票据的安全、准确、迅速、流通,法律对票据债务人规定了付款与担保付款的双重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因其出票,汇票的付款人因其承兑,支票的付款人因其保付而具有绝对的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本票、支票的背书人则负有担保付款或担保承兑的责任。其中付款责任是主要的票据责任,担保付款、承兑的责任是从属的票据责任,两者均是法定责任。

7、票据责任具有独立性。票据责任由行为人独立承担,不受个别票据瑕疵的影响。这一特征是票据签名人应承担票据上给付义务这一特征的延伸。为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即使在有效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实质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人应承担的票据责任。如果其中一人的票据行为实质无效而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即前行为能影响后行为效力的话,就难以保证票据的安全流通。

有人认为,票据责任的独立性与票据责任的连带性似有矛盾,其实不然。票据债务人依其签名独立承担票据责任,并不排除他们对票据债务连带负责。一张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会发生数起票据行为,因而便产生数起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如汇票的付款人一承兑,便产生承兑人对持票人的债务;持票人背书后,便产生了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责任;保证人保证后,就产生了保证人对持票人的责任。这些票据行为和票据责任关系虽然发生在同一票据上,但不是共同行为所引起的票据债务关系,而是彼此独立的各不相同的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债务关系。若票据中某人的债务关系发生了瑕疵,并不影响其他人的合法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这种票据责任的独立性正是票据债务人的连带责任的基础,其突出的表现是,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对债务人中任何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责任的上述特征足以表明:票据责任是一种民事义务,但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它具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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