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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人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

时间:2020-10-26 03: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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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人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彭扬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

在修改思路上,郭新明建议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全面系统修改,为推进银行经营、治理和监管的现代化提供基础法律依据。例如,多维度统筹设定修改目标,包括坚持市场化导向、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支持银行业快速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

在修改重点上,郭新明建议,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具体看,一是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在机构方面,明确新型银行机构的法律地位,推动银行多元化发展。明确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在业务方面,明确将银行机构开展的超出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的电子银行、托管、理财、资管等新兴业务纳入规制范围。根据市场化原则取消过度担保规则,调整利率上下限规定。明确信贷政策的法律地位、传导机制。

二是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在立法中明确推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建议以银行资产规模为主要分级标准,同时结合银行当前市场地位、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经营特色、主要立足区域等多方面指标作为参考因素,将我国银行持牌等级大体分为A级(全功能型银行)、B级(专业型银行)、C级(区域型银行)三级牌照。A级银行可办理全面银行类业务不受任何限制,可优先开展混业经营;B级银行限定经营特色业务或对每项业务品种、规模进行限定;C级银行限定经营传统存贷业务,同时限定经营区域和客户群体。对不同牌照的银行,采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手段。根据实际需要将银行机构及其业务的市场准入许可改为许可或者备案。完善处罚规则的违规情形、处罚力度和处罚手段。

三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在立法中鼓励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放开对社会资本投资银行的限制,解决实践中一股独大问题。此外,在股权管理方面,建议将银保监会已发文规定的股东穿透识别标准及审批程序上升为商业银行法规定,以穿透识别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确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有效。建议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成员的专业化程度和独立性,适时推出高管人员的股权或期权激励机制,推广独立董事制度并提高外部董事比例,赋予持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等。在风险处置方面,可明确主要股东对机构发生风险的责任分担机制,打破行政兜底,既做到遵循市场化原则,又加强市场化约束。

四是适当支持综合经营。立足商业银行发展实践、结合国际先进行业经验,适当扩充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考虑取消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银行以参股、控股等模式开展经营。同时,基于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可在立法中明确适应综合经营的监管机制,如确定某机构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由于国家已设立了金融委,可考虑将确定综合监管主监管机构的职责赋予金融委,其他监管机构配合。

五是加大金融消保力度。在商业银行法中设“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明确提出“银行业消费者”概念。梳理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点,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商业银行相应的义务逐一条款列明。考虑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从本质上还是属于消费者,建议可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时也要遵守消保法的规定。目前,各金融监管部门都承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有必要在立法中对各部门的履职界线作出区分,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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