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好帮手!
1500字范文 > 再次审视《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应该怎样保护

再次审视《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应该怎样保护

时间:2021-11-02 20:32:10

相关推荐

再次审视《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应该怎样保护

未成年人残忍致死少女,再次警醒《未成年人保护法》:宽容并不代表纵容

文 建华

《新京报》是目前国内一份比较有个性的报纸,无论是其纸媒还是网络官微的报道和评论都有自己的个性。最近该报详细报道报道了陕西神木一未成年少女被一群未成年人强迫卖淫、打死”的事件,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触目惊心。新京报的官微评论到:几名犯罪嫌疑人先是带被害人刘雨“去金鹏商务宾馆卖淫”,“后因嫖客不满意”,被多人“衣服脱光后”,“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殴打”,导致对方死亡,其后又实施了“尸体肢解”和“掩埋”。如此残忍而熟练的犯罪手段,即便是在成年人犯罪团伙中也鲜有耳闻。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六名嫌疑人均为刘雨同龄人,年龄在14-17岁之间”。并响亮的两处自己的观点““少女被强迫卖淫、打死”,是未成年人作案也不可轻纵”。从残暴的犯罪情节里,哪里还有未成年人的善良和稚嫩。哪里还有一点对这些施暴的未成年人的同情。

被害少女

在其官微和稿件帖子后面,网友也一面倒地评论,应该严惩这些“未成年人”。一说到管制未成年人,就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所有症结就在于国家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这部法律的争论,普通命中和法律专家往往都会争吵得面红耳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颁布实施的,后又在和经过两次修正,继续实施。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明确界定未成年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然后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几方面给予未成年人全方位的保护。立法的初衷肯定是好的。该法实施以来,以法律的形式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他们免受各种不法侵害。

事件相关图片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本应该成为被保护的未成年人,有不少自身就成为了危害社会的人,需要的不是法律的保护而是法律的制裁。此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倒成为了他们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免于法律追究的保护伞。法律是保护和伸张正义的,如果法律不能保护正义伸张正义,反而成了保护坏人的法律,那这法律就是恶法,应该及时修改或者废除。

早几年,就有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异议,尤其对其中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争议最大,从种种迹象表明,未成年人保护的年龄都应该缩小。但一直还没有得到具体落实。也有人说,需要保护的未成年是大多数,其中“作恶多端”、“严重刑事违法”的只是极少数。即使对这些严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以救助教育为主,因为他们还年轻。但社会现实表现表现出来的“坏人更年轻了”是无法忽视的社会现象,已经构成了对文明社会的严重危害。即使年龄界定还一时无法更改,对现有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也应根据案情予以相应严惩,而不是一律套用该法处理。婚姻法中10岁的(甚至8岁)未成年人选择监护人,刑诉法中未成年人的证言都可以有效;到了处罚他们的犯罪行为时,却总是“心太软”考虑他们的心智了,看上去总是很不协调。

在法理上讲法律一般具五个功能,即: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法律具有的强制或者说惩戒功能只是其功能的部分,法律更重要的功能的是指引、预测和教育功能。简单的说,就是法律是告诉和警告民众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人人遵守法律,社会才能正常运转,人们才能和谐自由相处。法律的指引、预测、教育功能是大有威慑性质的。

一旦法律出现了漏洞,有孔可钻,坏人就会形成“鱼贯”效应,成群结队从“空隙”通过,逃避制裁,其形成的负面效应,产生连锁反应,削减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很多时候就成了未成年人违法乱纪后逃脱应有惩罚的保护伞。在保护伞下,未成年人的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违法。

曾经一位在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告诉小编,现在的未成年人厉害得很,仗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不读书,不回家,成天就在上网,吃喝玩乐,猥亵女孩子,没钱了就在街道偷摸扒抢、搞得鸡犬不宁,一旦抓进派出所,对警察公然叫嚣:你打我,我要告你;我是未成年人,你必须放我,以后我满18岁了,就不干这些事了,你们把我没有一点办法……警察对这些老百姓极其可恨的未成年人还真就没有办法,通知监护人,监护人也不管,派出所教育一下,只好放人,他们出去继续违法,抓住了又是重复之前的套路。

网友在事件报道的跟帖中,很多人担心,这些手段残忍的未成年人作案团伙又会被“从宽处理”,得不到足够的惩戒,法律的威慑作用归于零, 学者说,从立法上保护未成年人,是法治文明演进的象征,但宽容并不代表纵容。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了未成年罪犯保护法”。那这部法律还有什么意义。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身就与社会现实有一定的差距,是滞后性的。在全国出现了无数未成年人严重违法事件后,应该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和采取行动了,否则这种看似少数的“个例”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带来“燎原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