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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丈夫赠送小三的财产 哪一些能全部返还?

时间:2021-10-23 07: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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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丈夫赠送小三的财产 哪一些能全部返还?

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当前,法院的判决中,为什么有的是“全部返还”,有的是“返还一半”?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判决存在如此差异,该如何解读?

法学人士称,当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如何返还,的确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不断发生。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应着重考虑第三者获得赠与财产是在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况下获得的,如果第三者本身知道男方有家室,故意破坏别人的家庭,这理应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所获赠财物应予归还;如果第三者本身不知男方有家室,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与男方在一起,又照顾男方已久,有的还为男方生子,那作为第三者的“小三”也付出了感情代价,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王世宇博士分析说,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要看法院优先适用了哪一部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小三”全部返还财产的,主要优先适用了《婚姻法》。他说:“全部返还”的判决主要依据《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王世宇博士说,赠送在法律上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一般来说,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关系即成立。但《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还有,合同法第52条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赠与行为不应支持,另一方有权要回赠与财物。

对于法院判决让“小三”返还一半财物,王世宇博士说,法院的判决优先适用了《物权法》。王世宇说,法院判决主要强调《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利,认为丈夫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小三”应该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

王世宇解释说,正是因为婚外情对婚姻家庭的巨大杀伤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亟待解决,在司法解释(三)起草的前四稿中都出现过所谓的“小三”条款,但在8月正式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删除了“小三”条款,最高法院的解释是:“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客观存在。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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