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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一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恶意逃逸8年

时间:2023-03-07 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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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一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恶意逃逸8年

金台公安分局不予立案侦办

受害人家属质疑渎职和行政不作为

“我儿子李波被犯罪嫌疑人杨永平开拖拉机撞死,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应支付赔偿金17.4万元,但从判决生效至今,杨永平没有支付一分钱,和他的妻子儿女藏匿起来,不见踪影。金台区法院执行局采取多种办法,8年时间,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永平,也未给我们执行回赔偿款,我们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辖区金台公安分局报案,但该局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涉嫌渎职和行政不作为。我患有脑梗、糖尿病,妻子年迈体衰,大女儿不幸得病身亡,小女儿离异只身一人在外打工,家里就剩下我和老伴,一家人就靠每月几百元的低保生活,日子过得实在艰难……”

今年8月7日,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五七村五组71岁的李存海老人,怀着悲痛的心情,含泪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儿子被撞身亡,白发人送黑发人,让人肝肠寸断痛不欲生,而肇事者杨永平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采取逃逸藏匿的方式逃避责任,等于在老人的伤口上撒盐,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地法院和公安机关互相推诿,导致涉案人至今逍遥法外,“不知犯罪嫌疑人杨永平还能逃到何时?不知啥时候能为我娃讨个公道?”

车祸撞人致死 拒绝判决逃逸8年

据反映人李存海和其委托代理人荔先生介绍说:8月15日下午,受害人李波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宝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自强中专门前弯道处时,与相对方向杨永平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致李波当场死亡。

,死者家属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1月18日,金台区人民法院做出()金民初字第1603号判决:被告杨永平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74375.6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5月30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148号判决,准许上诉人杨永平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永平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随后死者家属向金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但被执行人杨永平自二审开庭后藏匿至今,连一分钱也未支付。这一逃就是8年时间。

拒不执行判决涉嫌刑事犯罪

“从事故发生至今,为了催要赔偿金,我和死者李波的父母,以及金台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去杨永平家四五十趟,除了杨永平父母在家,他本人和妻儿一家人都在外边躲避。据砖厂老板说他给杨永平一次性6万元运输费用于本次事故赔偿,而杨永平的母亲说实际领了5万元。在此之前,砖厂老板每年给付杨永平10万多元运输费,他完全有偿还能力,但就是不肯担责,逃逸躲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涉嫌刑事犯罪。”

据该案的委托代理人荔先生说,车祸发生时,杨永平驾驶拖拉机给蟠龙镇坡头村砖厂专门从事运输业务,后经调查,事故发生后,杨永平以赔偿交通事故为由,一次性领取运输费6万多元,但此款并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给受害人家属。而且,杨永平不仅转移全部财产,并且和父母亲分户,藏匿躲避法院执行。另外,被告杨永平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准许杨永平撤诉,并退回二审上诉费4578元,被执行人杨永平领取此款后,没有把此款交一审法院,转交给死者家属。

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

家属质疑公安行政不作为

杨永平车祸致人死亡索赔案自死者家属申请强制执行以来,金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寻找被执行人杨永平无果,,杨永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定性为“老赖”。6月29日,金台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杨永平。

由于被执行人杨永平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逃逸长达8年时间,其态度恶劣,影响极坏,违背了神会主义价值观,不讲道德诚信,给受害人家属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金台区人民法院两次向金台公安分局移交此案,要求依法追究杨永平的刑事责任,但金台公安分局没有立案。

随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存海和其委托代理人荔先生向金台公安分局报案,但金台公安分局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决定书,他们认为其行为涉嫌渎职和行政不作为。

荔先生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并且依据10月份宝鸡市公安局转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

记者调查 金台区法院和公安分局各有说法

针对受害人父亲李存海和其委托代理人荔先生所反映的情况,记者一行到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了解核实情况,该院政工科一位负责人经向领导汇报后,回复记者说:该院执行局一直没有停止对被执行人的追查,但经反复查找,却找不到被执行人杨永平及其家人,下一步他们将继续查找。根据被执行人杨永平的行为表现,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他们确实给金台公安分局移交过二次,但金台公安分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接收。

当记者问下一步该院对这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恶意逃逸案有哪些具体安排打算,将采取哪些措施处理此事?该负责人解释说,法院执法局具体承办人员外出办案,随后,他让执行法官和记者联系,但截至记者发稿,没有收到片言只语。

对于当事人反映公安部门不予立案涉嫌行政不作为,辖区宝鸡市金台公安分局法制科杜大队长解释说,当事人确实到他们法制科来过两次,但是,按照程序,报案人应该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然后,由分局法制科审核是否够立案标准,再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而这个决定应由接案的派出所送达报案人,他们法制科并不接受具体案子。

杜大队长承认,这个案子金台区法院确实向金台公安分局移交过两次,但这是新型案子,法院移交时没有说明被执行人为何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执行是什么情况?我们认为立案的证据不足,没有接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他说,如果金台区法院移交不过来,可以向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如果检察院让我们立案,我们必须立案。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弘扬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该案委托代理人荔先生将此案向金台区政法委做了反映。记者采访时,金台区政法委执法监督室王女士表示,对于受害人家属李存海夫妇的生活困境,他们深表同情,接到反映后,在主管领导的安排下,他们曾经与金台公安分局和金台区人民法院协调解决处理此事,由于他们的职责所限,不能干预具体办案,下一步,他们将继续督催协调相关部门,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此事,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

采访结束时,荔先生表示,如果宝鸡市金台公安分局仍旧不履行职责,下一步他们将以渎职和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金台区公安分局依法履行职责;对犯罪嫌疑人杨永平进行网上追逃,并将其缉拿归案。如该局认为不够立案条件,及时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他们将依法,向检察院提请执法监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新闻链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6月28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立案。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函告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五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展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9号)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七、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九、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十一、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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