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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税收优惠政策助您创业就业 乘风破浪!

时间:2018-08-01 02: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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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税收优惠政策助您创业就业 乘风破浪!

据统计,我国现有8500万残疾人,其中 3200万残疾人处在就业年龄段。受疫情影响,经济环境恶化,残疾人的就业受到更大冲击,需要全社会更多的关爱与帮助。

但别担心,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现小编梳理关于残疾人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残疾人创业就业,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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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篇

01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02 残疾人创业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广东省有关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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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篇

01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项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02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03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0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广东省有关规定:

对广东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94号)第二条。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121号)。

8.《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粤财法〔〕16号)。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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