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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时间:2022-09-10 09: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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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12-01 10:56 | 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陆遥

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保障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的具体举措,对我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推进“文化浙江”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保障条例》在指导思想上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围绕《保障法》和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突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化基层建设、加大惠民力度,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文化追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影响和制约我省公共文化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立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利于基层操作和把握。三是体现地方特色。根据我省“两个高水平”“文化浙江”的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创新实践,将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写入条例。四是强调精简立法。对《保障法》已经明确的一些要求、措施,《保障条例》不再重复,确保内容简洁、针对性强。

《保障条例》共34条,主要包括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在政策保障方面,《保障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主体责任,自觉履行“四个纳入”,即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构。在人员保障方面,《保障条例》明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配备专职文化员、文化礼堂(社区文化家园)和文化活动中心应当配备文化管理员,做到既有章办事,又有人干事。在经费保障方面,《保障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事业发展。

二是大力推进均等化建设。在资源建设方面,《保障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资源的整合,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防止出现公共文化资源重复建设。在服务内容方面,《保障条例》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要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用标准化的形式补齐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短板,拉高标杆,协调发展。在服务手段上,《保障条例》在倡导推广具有浙江特色的流动文化服务、县级文化馆总分馆建设的同时,强调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发展。

三是科学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在公共文化布局上,《保障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设施种类、数量和规模、布局要适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早日实现“市有五馆、县有四馆、区有三馆”的建设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对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要在设施维修、管理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对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保障条例》提出了先建后拆或者同时进行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保障条例》还对城乡居民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提出了要求。

四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在人员配备方面,《保障条例》提出,向省级中心镇和常驻人口五万以上的乡镇(街道)派驻文化工作员的要求,充实和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对已经建成的公共文化设施,《保障条例》要求,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同时,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设施建设方面,《保障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个人冠名或提出名称。在文化人才队伍上,《保障条例》要求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文化志愿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全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格局。对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文化人才,《保障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同一标准。在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方面,《保障条例》要求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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