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凌晨2点50分,
在丹江口市均县镇关家垭路口,
一辆载着几只白色塑料箱的小货车
趁着夜色开了过来。
此时,蹲守在这儿的
丹江口市水产中心执法队员迅速拦停。
3点40分,
在九里岗三棵树路口,
另外一辆三轮摩托车也被查获。
在两辆车的车厢中,
执法人员发现,
两辆车的塑料箱里全都是野生鱼!
经查,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
并包含完整利益链的禁渔期违法捕捞、收购、
运输、销售野生鱼的典型案件。
违法车辆运输的野生鱼
均来自丹江口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蹊跷!
商贩市场兜售野生鱼
近段时间,丹江口市水产渔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有部分商贩直接以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向顾客兜售丹江口库区野生江鱼,这些野生江鱼有翘嘴鲌鱼、蒙古红鲌、餐条,甚至还有正处于产卵繁殖期的鲤鱼、鲫鱼。
“现在还是禁渔期间,怎么有这么多野生鱼出现在市场?这些野生鱼来自于哪里?是不是从丹江口库区违法捕捞运输过来的?”带着这些疑问,丹江口市水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暗访的方式,走访了城区部分水产品市场。
为了进一步摸清这个捕捞、收购、运输、销售野生鱼的利益链条,市水产部门联络公安交警和各乡镇卡口路段视频,发现自疫情交通秩序恢复以来,不断有疑似运输野生鱼车辆从库区各路口驶入环库公路,进入丹江口市区,有的车辆甚至远距离运输至十堰城区,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
蹲守!
凌晨查获两辆非法运鱼车
通过前期信息研判,执法人员将丹江口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周边路口作为蹲守重点,对距离保护区核心区域的公路安排人员进行定点蹲守。
“凌晨2点50分,我们发现有一辆小货车沿着公路从均县镇关家垭路口驶来,货箱有几只白色塑料箱。”5月18日凌晨,蹲守在现场的肖川分站站长高操带领执法人员,迅速拦停违法车辆。
凌晨3点40分,在均县镇九里岗三棵树路口,执法人员又查获了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贩运野生鱼。
经初步核查,涉案车辆均为禁渔期违法运输野生鱼的车辆,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所将涉事车辆予以暂扣。
▲执法人员查获的野生鱼
▲查扣车辆
目前,丹江口市水产部门已与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对接,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这2起影响极坏、性质恶劣的涉渔违法案件的运输人员予以顶格处罚,并顺藤摸瓜查处禁渔期违法捕捞野生鱼的涉案人员,确保类似案件不再发生。
提醒!
违规贩野鱼取缔营业执照
“目前正值禁渔期,水产品销售商贩要合法经营,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违规捕捞不但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危害鱼类产卵繁殖,给库区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高操介绍。按照相关规定,禁渔期违规贩卖野生鱼,一旦查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相关商户营业执照予以取缔。
市渔政站负责人介绍,执法人员将继续以维护渔业秩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为中心,开展禁渔期非法捕捞、运输、贩卖野生鱼违法整治工作,严惩重罚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禁渔期有这些行为
将触犯法律
在禁渔期非法捕捞
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一样是违法的!
快跟小编一起了解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