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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10 07: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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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提高营口市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待遇保障水平,惠及七万多人。在6月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通报了《办法》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案。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八条。《办法》整合了城乡医保制度,统一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保障待遇,扩大了农村居民的病种范围,提高了待遇保障水平。规范了原新农合统称的 门诊慢特病 和人社部门统称的 门诊规定病种 的名称,依据国家文件,统一修改为 门诊特殊慢性病 。实现了患者病种认定、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定点医药机构选择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政策的统一。

《办法》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分为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14种Ⅰ类病种中的高血压病Ⅲ期(重度)、糖尿病(1、2型)患者,原则上须优先选择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其中高血压病Ⅲ期(重度)、糖尿病(1、2型)、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和陈旧性心肌梗死)、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慢性病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营口市是省内3个允许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药店购药的城市之一。Ⅱ类病种须在医疗机构中实行定点管理,每名患者需选择一所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定点就医,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变更就医服务单位。

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实行每年一次认定制度。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指定场所进行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认定合格后,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核发《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Ⅱ类病种申报可随时办理。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Ⅱ类病种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将信息上传到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复核确认,合格后核发《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即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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