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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全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培育工作任务的通知

时间:2023-04-20 13: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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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全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培育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建设工程的通知》(浙工商检〔〕13号)和省局“四重”工作要求,为如期完成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创建任务,现将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培育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市)局(详见附件1)。

各区、县(市)局要认真学习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筹推进创建工作,确保我市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创建有突破,示范站(点)全覆盖。各区、县(市)局要在今年9月前,完成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的培育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培育名单及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项辅导的名单报送市局价监竞争分局。省局将于10月份组织开展申报验收和考核工作。

附件:1.全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培育指标分解

2.关于开展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建设工程的通知(浙工商检〔〕13号文件)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月8日

(联系人:凌晓波;联系电话:85134612)

附件1

全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

培育指标分解

单位:个

区、县(市)

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

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

市、县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

企业商业秘密

保护专项辅导

越城

1

0

7

20

柯桥

0

1

7

20

上虞

0

1

7

20

诸暨

0

1

7

20

新昌

0

1

7

20

嵊州

0

1

7

20

合计

1

5

42

120

备注:1.各区、县(市)辅导服务企业数含培育数;2.下达的培育任务是各地要完成的最低目标数。

附件2

浙工商检〔〕13号

关于开展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建设工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动我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系统性提升,根据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开展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建设工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利用三年时间,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规范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高地。通过“十区百县千企”建设工程,建设十个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并力争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形成若干个全国性的商业秘密保护共建基地;完成百个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创建,实现省级示范站(点)全省各县(市、区)全覆盖;在各市、县(市、区)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点)建设的基础上,推进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实现提档升级,按三年20%、40%、40%的建设比例,建立千个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

二、建设标准

(一)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

1.建设对象:

浙江省内各县(市、区)及功能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较好的园区以及特色小镇。

2.申报主体:

由建设对象申报。

3.建设要求:

(1)工作基础扎实。建设对象所在地政府重视程度高,以政府名义出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文件、规划等支持政策,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建设对象内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技术研发、创新型企业集聚度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好、主观需求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突出。

(2)组织架构完整。建设对象应具备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领导架构和办事机构,配备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专(兼)职人员,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咨询服务,并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企业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与案件查处等工作。

(3)工作保障到位。建设对象内应建有2个以上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场所和充足的经费保障。

(4)制度健全完善。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化建设有序推进。近3年内未发生不正当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5)典型示范突出。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商业秘密保护高端人才、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加速聚集。

(6)措施运行有效。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能定期组织开展走访调研、宣传培训、座谈沙龙,及时指导园区(或特色小镇)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及漏洞排查、分析评估,健全完善保密措施。

(二)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

参照《关于在全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示范站(点)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工商检〔〕11号)和《关于开展度全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检〔〕14号)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建设步骤

(一)筛选申报。各地按照“十区百县千企”建设工程要求,申报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建设的,由申报建设主体报所在地县(市、区)局初审、市局复审,向省局提交申请报告、总体方案和行动计划;申报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建设的,按省级示范站(点)标准化建设要求逐级上报。

(二)建设指导。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建设均由所在地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

(三)考核验收。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由省局组织实地验收和抽查考核、复核。

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考核验收时,应提交以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工作报告,全面阐述申报省示范区建设的主客观需求、产业优势、建设工作情况等方面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商业秘密保护“十区百县千企”建设工程的目的和意义,要站在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认真做好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省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筛选指导等各项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建设标准》和各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建设规划要求,与所在地政府、园区(特色小镇)做好对接保障工作,合理利用建设资金,开展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十区百县千企”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

(三)发挥示范引领。各地要优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较好的园区以及特色小镇,以及小微企业、上市企业、高新行业和区域重点产业范围内开展示范站(点)建设工作,通过充分发挥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省市商业秘密保护级示范站(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夯实提升“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企业负责”的浙江特色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推进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断深化。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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