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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90后女子 在微博辱骂通州救火烈士牺牲活该 看法院如何判决

时间:2021-06-13 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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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90后女子 在微博辱骂通州救火烈士牺牲活该 看法院如何判决

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徐畅某名誉权公益诉讼一案近期审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畅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

检察院起诉

《法检速报》编辑了解到,该女子徐畅某1994年出生,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畅某在互联网发布微博,公然辱骂烈士,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了恶劣影响。徐畅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徐畅某对其在互联网发布微博,辱骂消防烈士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规定,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徐畅某答辩称,其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侮辱北京市通州区消防烈士张鑫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张鑫烈士是因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不顾自己的安危才牺牲的,不应该对其进行侮辱,这是对生命本身的不尊重,更让听到的人感到寒心。在这里再次表达最诚挚的歉意,希望大家能谅解。在今后的生活中,会注意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注意弘扬英雄烈士的事迹,做一个有正能量的人。

法院认定事实

《法检速报》编辑了解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北京富勤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6个支队、10个中队、53辆消防车、350名消防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接到调派命令后,张鑫立即着装登车,和战友们一起迅速奔赴火灾现场。经火情侦查,起火建筑为培养蘑菇菌种的专用库房,内部空间跨度大,高温浓烟通过强对流作用,在极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燃烧,建筑整体由内而外形成立体燃烧态势。火势一旦蔓延,将直接威胁下风方向毗邻村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危难关头,张鑫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烈火,第一时间背负起30余公斤重的灭火救援装备,在火场南侧的主攻方向,铺设水带干线,开辟攻坚灭火阵地,全力阻截火势蔓延。

强攻近战中,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全力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经医护人员5个小时的全力抢救,张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张鑫以舍生忘死、逆火前行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消防队员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英雄气魄,展示出在灾难面前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用年仅23岁的年轻宝贵生命,践行了红门卫士的铮铮誓言。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4月29日晚,徐畅某通过本人手机使用其手机号码登陆“xx微博”以“北京人是畜生”微博帐号发布“听说死的是北京通州籍消防员?嗯嗯,活该,北京人该死!听说台湾花莲地震时,死的是北京籍一家五口咯?嗯嗯,更活该……”的微博。徐畅某认可看到其他网友用微博转发上述微博截图,该网友微博被转发了1000多次,评论666条。

4月30日,徐畅某看到网友对其批评和谴责后仍不思悔改,在其4月29日发布微博的账号被新浪网的冻结情况下,又用其微信登陆另一微博账号“畅畅cc爱你”发布“气死首都人民群众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消防员叔叔,您是外地人的话,我绝对尊重您,但是你要是北京人,别怪我幸灾乐祸,看看你的老乡的言论,呵呵”的微博。徐畅某上述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仅网友“唯我冬哥”于5月1日发布的包含徐畅某微博截图内容的微博就被转发516次。

5月1日,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徐畅某到该局向其了解有关情况。5月2日,徐畅某到该局金桥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5月4日,徐畅某因寻衅滋事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审理中,徐畅某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道歉声明文稿内容,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予以确认。徐畅某提交的道歉声明将于庭后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法院定性

《法检速报》编辑了解到,法院引用相关法律释明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礼道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告徐畅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其对张鑫烈士精神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徐畅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徐畅某4月29日通过微博账号发布不实言论,侮辱、诽谤张鑫烈士的英雄事迹,4月30日又通过另一微博账号继续发布不实言论。之后,包含徐畅某微博截图内容的微博被大量转发浏览,侵权后果一直持续至5月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讯。在张鑫烈士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就被告徐畅某侵害英雄烈士张鑫的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畅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法有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新浪网作为被告徐畅某微博帐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情况后及时采取冻结帐号的必要措施,避免了恶劣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对被告徐畅某的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法检速报》编辑了解到,鉴于本案系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且影响较大,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畅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如被告徐畅某拒不履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徐畅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畅某负担。

《法检速报》编辑想说希望大家都能尊重英雄,珍惜烈士,维护好中华民族的精神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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