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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泰健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时间:2022-07-28 14: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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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泰健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原标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

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截至12月31日,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届满,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6,10,12,15,16

4、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金国飚、谢安

6、项目联系人:谢安

7、联系电话:021-65465571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3月,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金国

飚、徐奕变更为金国飚、谢安。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3579

3、注册资本:140,000,000元

4、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1226号

5、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1226号

6、法定代表人:林琪

7、实际控制人:林琪、林光荣

8、董事会秘书:应建森

9、联系电话:021-5983366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12月29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1月11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3月27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3053号文核准,于

1月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担任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需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该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至12月31日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

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3月,因徐奕先生工作变动原

因,指派谢安先生接替徐奕先生担任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保荐

代表人由金国飚、徐奕变更为金国飚、谢安,继续负责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

作。

履行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

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

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

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规范运作,关注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

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

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改扩建厂房项目”变更为“厂

房新建项目”,该变更事项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也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信息已及时对外披露。发

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已履行相应变更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项

目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

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

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

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管

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

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

已披露情况一致,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金国飚 谢 安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魏庆华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荣泰健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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