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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规划计划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

时间:2019-02-17 19: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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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规划计划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分工负责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牵头单位要负总责,加强协调,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省发改委要统筹协调,及时跟踪了解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基本公共教育

(一)目标任务。 按照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要求,重点在县域内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省教育厅牵头。只明确牵头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二)主要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全省统一的基准定额。制定实施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规范等具体标准。(省教育厅牵头)

(三)重点工程。 实施幼儿园建设工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普通高中优质资源扩充工程、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工程、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教师专业发展工程、素质教育推进工程。(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劳动就业服务

(四)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着力强化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五)主要标准。 制定实施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六)重点工程。 实施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项目工程及省、市(地)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社会保险

(七)目标任务。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

(八)主要标准。 制定实施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

(九)重点工程。 实施省、设区市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和社会保障卡建设工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基本社会服务

(十)目标任务。 着力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强优抚安置服务,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政策。(省民政厅牵头)

(十一)主要标准。 制定实施各类基本社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以及服务对象资格认定等具体标准。(省民政厅牵头)

(十二)重点工程。 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建设工程、综合减灾备灾建设工程、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抚安置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五、基本医疗卫生

(十三)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十四)主要标准。 制定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具体标准。(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十五)重点工程。 实施二甲医院标准化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工程、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工程、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程、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工程、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工程、市(地)级综合医院建设工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建设工程、药品远程监管系统工程、餐饮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工程和餐饮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工程。(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

(十六)目标任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计划生育服务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为重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十七)主要标准。 制定实施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十八)重点工程。 实施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装备建设工程、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工程。(省人口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七、基本住房保障

(十九)目标任务。 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统筹,创新机制,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逐步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十二五”期末力争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十)主要标准。 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金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标准和省里有关政策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制定实施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十一)保障政策。 进一步完善审批、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体系,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牵头)

八、公共文化体育

(二十二)目标任务。 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看电影、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等基本权益。(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主要标准。 制定实施各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布局、场馆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重点工程。 实施全省设区市和县级文化场馆建设工程、全省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程、省级文化设施建设工程、全省农家书屋工程、全省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工程、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全省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全省市县城市数字影院建设工程、全省县级体育健身场馆建设工程、全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二期建设工程。(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二十五)目标任务。 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以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为重点,优先发展社会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增强供给能力,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省残联、省民政厅牵头)

(二十六)重点工程。

1.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程。(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负责)

十、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七)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1.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铺开,逐步健全城乡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继续抓好国有与集体企业参保的基础上,尽快把失业保险的扩面重心调整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等对象上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

2.提高人口服务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开展优生促进工程,改善出生人口素质,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趋势,全面建立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诚信服务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积极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省人口计生委、省妇联牵头)

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有效调动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力量,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培育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加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开展阳光工程,帮助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完善社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服务和管理平台,建设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健全省、市、县三级备灾网络体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配置,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能力。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省民政厅、省残联牵头)

4.涉及公共服务的各类规划,要适应城乡发展、居住人口迁移、劳动力流动趋势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变化,打破城、乡界线,贯彻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原则要求。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规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按照统一适用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和设施。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的城市化地区,要根据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对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的支撑,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环境交通相适应。结合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等改革,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现行户口性质相剥离,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的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财政投入,保障不因经济开发活动受限制而降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城乡低保、保障性住房等制度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切实提高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人力资本,为人口迁出和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省发改委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加大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

1.以制度统一为切入点,抓紧制定和实施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鼓励各地开展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可率先把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注重缩小城乡待遇差距,预留制度对接的衔接口。着力健全统一规划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失业率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整合。加快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制度安排,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分阶段、有重点地纳入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研究制定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升学考试的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培训补贴制度,推进培训资金省级统筹。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省发改委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的倾斜力度,制定实施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实施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鼓励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积极采用资金倾斜、政策支持等形式,形成长效机制。(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

1.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财政经费要保障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开展服务。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县级服务机构辐射带动作用,夯实乡、村级服务机构网底功能。制定并推行各类机构服务项目及其规范标准,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资源,用于开展托老、托幼等服务。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村级行政办公、党员活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科普宣传等设施尽可能共建共享。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流动服务等手段提高农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的水平。(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负责)

2.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共建共享和对口交流支援制度。扩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推行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机构。(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牵头)

3.加强省政府职能部门与县(市、区)政府间的磋商协调,保持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区域间基本一致,推动相关制度和规则对接,促进投资、财税、产业、土地和人口等政策围绕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合力。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评价、监测体系,对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差距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重点防范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过大。着力加强县(市、区)级政府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统筹职能。大力加强城镇新区(开发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县(市、区)级政府统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区域教育协作职责。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基础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研究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完善现有各类区域协调机制,强化其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协作、资源共享、制度对接作用。(省发改委牵头)

十一、保障措施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

1.统筹社会事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通过有效整合公共服务资源,统筹建设基层综合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共建共享,共同构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省发改委牵头)

2.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行业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标准,切实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并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省发改委牵头)

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省直有关部门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本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以省级主要标准为依据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并加强对县级政府的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省发改委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一)加大财政投入。

1.制定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政策法规,提供涉及地方事权的基本公共服务,对市、县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监督、考核和问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市、县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

3.强化省级政府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文化体育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同时注重发挥省级财政对市县财政的均衡作用,调整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推进地区间财政能力均等化;健全县、乡财政困难的帮扶政策,有效保障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投入;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省直管县改革,改善省对县(市)财政管理方式;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县乡镇事权财力配置。(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4.科学设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属于地方政府事务,其自有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的,省级财政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属于省级委托事务,省级政府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资金;属于省级与地方共同事务,明确各自支出的分担比例。(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

5.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增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弥补其收支缺口。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充分发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积极作用。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用以弥补不同层级政府间收支缺口,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

6.完善公共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地方各级政府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与财力的增长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保证按照地区常住人口安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政府财力,加大以民生工程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投入,努力保障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需要。(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7.拓宽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来源渠道。省级政府要支持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利用债券、信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多种融资形式,拓宽政府筹资渠道,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比重。在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社会事业建设支持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增加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投入,设立社会事业建设领域专项资金,促进“十二五”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8.加大县级财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县级政府重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省、市级财政要按照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帮助困难县(市、区)弥补基本财力缺口。县级政府要强化自我约束,科学统筹财力,规范预算管理,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增强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各地区财政能力均衡。逐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镇(乡)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实现财政管理层级的扁平化,提高基层政府和组织运转的财力保障水平。(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创新供给方式。

1.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划和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时,要给非公立机构留有足够的空间,特别是配置新增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服务机构和提供服务。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政策性协议配建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抓紧研究制定分领域、分行业具体政策,包括规范准入标准、资质认定、登记审批、招投标、服务监管、奖惩激励及退出等操作规则和管理办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民办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省发改委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充分发挥公共投入引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完善政府补供方和补需方的调节手段,探索财政资金对非公立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开放和扶持,并逐步扩大采取财政直接补需方的方式,增强公民享受服务的选择权和灵活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3.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建设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每百户社区居民拥有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在外出就业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要重点解决好农民工留守家属的关爱服务。(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4.加强就业、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文化体育等信息系统建设,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服务机构管理效率,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业态。(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5.逐步有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资,鼓励采用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办医、养老以及文化体育等交流,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

6.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强化公益属性,加强政府投入、资源保障和监督管理。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事业单位真正转变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建立“养事不养人”的运行机制,配套推进财政供养、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机构编制改革。(省编办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扩大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反馈机制,增加决策透明度。(省发改委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8.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发展志愿服务,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筹集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作用。(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监督问责。

1.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以开展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评价为重要手段,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案,牵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省发改委牵头)

2.省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开展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评价,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鼓励多方参与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3.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和专项拨款使用绩效的审计、监管。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质量追溯制度,对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筑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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