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介绍
4月24日至5月1日是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378号)中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精神,围绕宣传周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全民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全力遏制职业性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以实际行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利用微博、微信及公共交通媒体等新媒体的便捷性,传播职业健康知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人员和技术优势,通过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活动形式,着力增强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
三、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将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条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缺一不可。我省最常见的职业病是尘肺病。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1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六类,分别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
五、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职业病诊断人员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3、诊断所需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